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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开题报告

 2020-05-23 16:23: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劳动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长期以来都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格局,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意图全力扭转这种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至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历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国内外相关立法对比

从国外立法看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一直肯定为劳动合同的常态, 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般形式, 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关系就一直持续下去。欧盟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指令明确指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特殊情形下, 由成员国立法根据行业特点在征询劳资团体意见后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延续。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 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中止的雇员; 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 在季节性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 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 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结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性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国劳动法典还列举了两种禁止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是招聘雇员替代因集体劳动冲突( 如罢工) 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雇员; 二是部颁规章所列的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上。德国也是坚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 需要特殊理由。还有日本, 美国等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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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在立法上更好地进行完善。《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就受到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课题拟从国内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规定以及国内现有研究等方面着手,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合同实施的现状,归纳总结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利益。

(二)研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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