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理事不当决策赔偿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0-05-23 16:24: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款的立法原意是督促基金会理事谨慎决策,但是现实生活中本条款基本成为一个报废的条款,无法发挥实际作用。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尚无一起适用第四十三条的民事赔偿案件。造成第四十三条失效报废的根本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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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本文的目的是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本成为一个报废的条款,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本文的具体要解决的问题有二:第一,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基金会理事承担赔偿的条件基本形同虚设”的问题;第二,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基金会理事不当决策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不明”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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