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庭前和解制度开题报告
2020-05-23 16:24:1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被化解的现象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
由此可见,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客观上已经突破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确有规避法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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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解决问题 本文主要致力于我国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的研究,笔者将从我国行政诉讼庭前和解现状困境作为切入点,再从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庭前和解制度的域外研究以及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的构建这三方面来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庭前和解制度,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庭前和解的制度,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庭前和解的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对国内学者的观点做一个初步总结和评述,从而引申出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主要内容。
笔者将以文献研究方法为主和描述性研究方法为辅的定性研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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