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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浅析开题报告

 2020-05-24 12:15: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当今社会房地产产业高速发展,带动我国建设行业不断发展,拖欠工程款现象日益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建设业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2002年最高院颁布《批复》,尽管如此,现在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不明,建设合同无效情况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等问题,法律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各个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以便更好的在实践中运用。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首先第一种是留置权说,江平在其主编的《合同法精讲》中提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留置权,根据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留置财产限于动产,债权人不能对房屋等不动产等行使留置权,这对债权人十分不利,尤其是保护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第286条扩大了留置财产的范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留置权。同样,王红亮《承揽合同建设合同》提出” 建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当定作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能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揽人即可按留置权的有关规定留置该工程,以确保其工程款得到清偿,故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留置权。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说法,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第286条权利性质及适用》中表示:”从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讨论内容来看,《合同法》第286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正式通过,始终被理解为法定抵押权。在数次的研讨会上,所有专家均支持法定抵押权说。”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王利明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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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关于我国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办法将其解决。

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 首先对我国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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