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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地籍调查中数据一体化标准研究-民办文献综述

 2020-05-26 20:27:22  

文 献 综 述

1.1三维地籍调查数据一体化的任务与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所组成的二元登记系统。在我国当前的地籍系统中其登记对象宗地是建立在二维地表上的,具有二维边界。随着对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使得在同一宗地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设立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在二维地表上所定义的宗地已不能满足在三维地籍形态下对不动产产权的登记管理。将土地权转化为空间权,建立三维地籍系统是解决三维地籍物的登记、管理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根本途径[1]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等在各大城市应运而生。这些建筑物将人们对土地表面的利用扩展到对土地纵向空间的利用;与此同时,传统土地权利法规和地籍系统已经不能满足这种人们对三维空间的占有和使用 ,特别是当与同一土地表面相关的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的归属权不同时,基于二维地表的传统的土地登记和地籍系统将无法清晰的界定土地的权利空间。 近年来, 许多国家已开始研究和建立三维地籍,而建立三维地籍的关键是如何在三维的层面上确定基本的登记单元。 目前,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三维地籍形态进行确权和登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不仅局限于地表而可设立于不同的垂直空间。在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在答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离开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4]

随着计算机技术、GIS技术、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发展,海量数据管理存储和应用、三维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成为焦点,社会各界对三维数据的应用和需求也越来越多,国土、规划、电力、水利、房产在近些年三维可视化方面的应用不断刺激着市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为了节约用地,土地资源利用呈立体化趋势,地籍管理也会从二维走向三维,三维地籍信息系统数据调查一体化标准也会逐渐走向成熟化[9]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现状

目前我国有些省市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陆续建立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基本上是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地籍测量规范》等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数据结构和系统功能。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数字地籍数据标准,这些应用系统的地籍数据难以相互转换和共享,国家就不能对这些数字地籍数据进行统一管理[9]

1.2.2国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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