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有与民营视角的南京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比较研究——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例文献综述
2020-05-28 07:01:48
文 献 综 述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先进立法组织和国家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得到普遍发展,欧盟、美国、日本,目前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2003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告》,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另在2007年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谢茗,曾云龙(2012)认为相比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而言,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严重不足,并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李爱年,刘爱良(2011)也就后《奥胡斯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综合我国现状总结了健全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几点启示。陈海嵩(2011)论证了环境公开制度的重点之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于现忠(2012)认为将来我国应当建立以政府企业为义务主体、强调公众参与、重视社会组织功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应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用。
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企业,其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由于上市公司主要受到证监部门的监管,其环境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张晓慧(2011)表示,上市公司受到环境法和证券法的双重监管,并根据其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上市发行证券和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指引都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第一,污染企业重点监督与强制披露。对于列入环保部门污染严重企业的上市公司,通常要求披露污染物的基本情况、环保设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且排除利用商业秘密为抗辩理由。第二,重点行业资源披露与重点披露相结合。第三,重大影响为原则。强调企业在运营中因为环境相关的因素可能造成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要素应当及时强制披露。2010年9月环保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哪些环境信息作出了细化规定,使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时更加有章可循。刘莎(2012)认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更好保护环境以及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现阶段就是要明确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内容,一步步分阶段进行,确定适合的披露方式,才能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田炜(2014)也认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强制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履行引导的共同作用下激发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是促进我国生态体系建设,打造绿色证券立法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阶段推行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采用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管理办法来监督和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随着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成立及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的发布与改进,可持续发展报告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行,在中国,从1999年,壳牌(中国)公司发布第一份可持续报告开始,我国越来越多的国有及民营上市公司开始通过发布可持续报告来披露环境信息。张长江,许一青(2015)认为以GRI指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或其他评价框架为基础,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评价是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同时,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相关性的模型,搜集资本市场上的经验证据,从而得到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是未来一大研究方向。童音音(2014)就可持续报告的框架和绩效指标等方面对可持续报告的历史演进及未来发展进行了评述,提出未来的企业报告是在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长期战略的框架下,以可持续报告为基础,融入企业财务和治理信息,形成包括经济、环境、社会和财务四方面的整合报告。值得一提的是,刘莎(2013)就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持续报告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环境绩效指标方面,缺乏定量披露,她提出,纽交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一般会采用数字、图表等形式对环境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较为详细的披露,而国内交易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大多是泛泛而谈,缺乏定量指标的披露,并且缺乏对生物多样性以及运输环境效应的披露。
卢雪(2015)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在不同行业的披露方式和披露力度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钢铁、水泥、火电等16类高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做得普遍较好,相对而言比较规范统一。张钰婷(2014)的研究也证明了这点,她以沪市A股重污染行业为例分析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得出结论了沪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虽尚未建立统一的披露准则和指南,但其披露内容趋于多样化、全面化的结论。刁新星,王学华,李蕾(2014)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着重于文字性描述,较少披露集体的数字环境信息,并且很少披露污染物排放总量或浓度,在环境事故和环保处罚方面更是少之又少。他们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在遇到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与公众三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方。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公众参与方面,朱林源(2014)认为公众主动获取环境信息的意识还很弱,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发现因为没有有效沟通等原因,紧急事件发生时公民对权威部门发布得环境信息不太满意。正如任睿(2014)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缺乏第三方审验机制,信息缺乏可靠性。王玉春,武娟(2015)分国内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研究现状和企业环境及其信息披露的法规建设对我国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研究,他也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仅靠政府监管市场的模式是不完备不充分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Pan Ane(2012)根据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CON2)以及环境报告的质量推论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具有相关性、可信赖性、可比性、清晰性等质量特征。而关于影响环境信息质量的因素。乔引花,游璇(2015)经实证研究得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显著为正,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叶陈刚,王孜等(2015)实证研究了外部治理水平、股权融资成本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得出结论:(1)外部治理水平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2)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权融资成本越低;(3)外部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成本的负向关系,其对货币型环境信息与股权融资成本关系的治理作用更强。颉茂华,焦守滨(201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模糊分析法,探讨了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其所有权结构有关,不同所有权益下有着诸多差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的关注越来越重视,对企业公布环境信息需求也越来越高。今年来,很多学者对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环境绩效指标、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影响其质量的原因皆有实证研究。但是基于国有和民营视角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对比研究几乎没有,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选题旨在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较为视角,分析南京上市公司2016年发布的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环境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对南京市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做一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