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上的区域限批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2:13
文 献 综 述
摘要:伴随”史上最严格环保法”实施逐渐深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区域限批制度作为一项环境保护手段从开始到现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区域限批”的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却一直饱受争议。从其内容上看,其具有一定的侵益性,尤其是对实施区域限批的某一地区的第三人,因此,如果对行政主体实施这一行为不加以法律规制,既不能充分发挥区域限批的功能和作用,又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仍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的缺位使得这一制度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上备受诟病。环境法上的区域限批制度,是中国自创的环境法执行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用来强制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律的重要制度。然而该制度与环保任务的有效达成、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之间存在一定张力,需要深入思考改革完善的方向。本论文主要讨论:区域限批制度概览、区域限批制度的背景及目标、区域限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关键词:区域限批 审批权 行政原则 环境保护
一.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定性分析
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区域限批”的性质?性质是事物本身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对区域限批制度进行法律定性,是下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研究。对区域限批制度的定性在学术界饱受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海敏在其《区域限批制度的行政法分析》一文中指出:”本文认为国家环保部做出”区域限批”这一行为,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一种行政命令,是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顼认为区域限批制度应当是行政处罚。中国地质大学吴治兵在其《区 域 限 批 制 度 研 究》一文中也认为区域限批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王社坤关于《环评限批的行政法解读》一文中认为区域限批制度应当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吕成的《论区域限批的
性质界定》指出区域限批制度是一种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限批符合其未法制化的特征。
一.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卓晓在《论环境保护中的区域限批制度》一文中指出:我国区域限批制度的实施存在法律法规的不足、适用范围有遗漏、实施主体不尽科学、程序不完善、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以及我国区域限批制度法律救济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张琐在《区域限批制度探析》一文中指出了现行限批制度的障碍和缺陷主要是环境立法理念的偏差、法律规范的缺失、规定的原则不全面、适用程序的瑕疵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海敏在其《区域限批制度的行政法分析》一文中指出,目前区域限批制度违背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行政不作为,其合法性收到严重质疑。区域限批是环保部门行政权力的最大化运用,具有相当大的侵益性;区域限批不符合行政法的控权理念和比例原则,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要由未立项的新企业承担,这不仅损害了其他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使那些违背环境保护的区域付出失去进一步招商引资机会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