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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大人常委会委员发言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26  

文 献 综 述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而程序政治就是按规则办事的政治。代议制的真正优势就在于按规则开会和议事,从而使会议结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就是由程序正义而导致的结果正义。代议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政治,是按照一定的议事程序规范进行决策的政治。对于我国政治体制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往往是各种利益表达、碰撞、冲突最集中的场所。开会议事是民主的基本运作方式,需要就权力的规划和人民的利益展开辩论,如此才能将宪政上的民主实践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方式。但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来进行规范与制约,或者缺乏对议事规则的认同或践行,那么就难以保障会议的质量及其效率。

当今世界,民主政治是主流趋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在经济领域的成就来源我们对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开放,但是政治制度改革却一直相对滞后。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开放,其中,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开放就是其中的重点,也是容易突破的点。现实中,种种原因导致人大制度出现很多缺憾,其中人大常委的议事规则就有很大的问题。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极少出现辩论,一些委员就连发言机会也是很少的。会议无辩论,委员少发言无疑是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常委会的不正常状态。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使其不能完全发挥其所具有的宪法职能,而构建起系统的发言规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借鉴学习西方议会辩论制度,可以完善我国人大常委会发言规则,也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潮流。其意义在于通过科学和民主的议事制度来使得我们的委员懂得并善于去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不至于只会验听报告、衷心拥护、双手赞成各式报告和议案。

简单来说,辩论就是指持不同见解的人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彼此阐述理由,辩驳争论。辩驳争论的当事方彼此用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和看法,摆道理说事实,指出揭示对方的矛盾,在此过程中,不断修正和总结自己见解,以便最后得到或者达成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规则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依照法律组织会议围绕一项动议所举行的正式争论、辩驳和表决等活动所应遵循的一套法定的、独立的、特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的总称。在国外,议会中的辩论可以简单地分为:立法辩论和非立法辩论;公开辩论和秘密辩论;常务辩论和紧急辩论等,在英国还分为平民院辩论和贵族院辩论。议会为了更好地行使其职权,既要保障民主,又要提高议事效率,釆用规范化的、程序性的规则,即议会的议事规则是应行之道。我们国家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制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两个《议事规则》,2009年予以了修改完善,但其中并没有有关辩论的规定,没有建构起发言规则。而在西方等发达国家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中,辩论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定的、独立的程序,是一项最基础性的制度建构,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审议或议事方式。辩论制度是西方议会几百年来活动实践形成的一种议事制度,是一套成熟的、法定的、独立的议事程序,其贯穿于西方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辩论本就是议会本质所在,辩论制度发起并构建在议会制度中是应有之义。英国议会从中世纪开始创立议事惯例,到逐渐明文制定议事规则,率先形成了一整套议事章法。其中其创立的辩论制被各国议会所认同、效仿,并随着议会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地应用在立法、财政、重大事项审议以及其他热点问题探究过程当中,且形成了完整的、成熟的辩论制度体系。辩论制度给予了议员或者说代表和委员以及公众就某一事项一个反对或赞成所进行的正式的讨论和争辩的机会,给各种不同意见以充分的、平等的发表机会。

如何开好常委会会议,一直是人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们探究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完善,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呼声和社会的期盼,也是我国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在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复杂的情况下,改革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选择。因此必须对人大会议进行必要改革。构建发言规则,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由于我国人大代表会人数过多,任务繁重,建立发言规则的可行性不高。但人大常委会人数相对较少,开会相对方便,建立发言规则的可行性较高。在我国人大制度中引入辩论制度,最重要就是要研究如何使其能更好的契入到我们的现实的制度中,以及所涉及的一系列的人大制度改革,甚至乎是政治体制改革当中。这是研究中大家争论比较多的地方,也是研究的热点、重点和难点。当然,研究在人大制度中构建起议会辩论制度是要挖掘和发现这一制度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并结合现实来完善我国人大常委会的发言规则,而不是要把西方国家议会辩论制度的模式完全照搬过来。构建起发言规则也有利于促使参与辩论的委员去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使得自己的观点得到科学论证,从而为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决定增强科学性和民主性。从我国现有体制来看,率先在人大制度中建构起程序化、规范化的发言规则是可行的。它不但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的精神,而且国外广泛采用,且国内部分地方已进行了有益尝试。另外,就人大常委会本身来看,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人数与西方议会人数差不多,便于移植,人数不多举行辩论相对较易。

综上所述,为了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规则的合理性和提高审议效率,本课题主要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并适当借鉴外国经验着重研究辩论制度,以及目前对议事规则更改后的不足。发言规则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来说是个新事物,可以借鉴西方议会的做法和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而要适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性质,建立中国特色的发言规则。

参考文献

[1]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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