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32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互联网的出现,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为人们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网上作品的传播也日益常态化,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种类之多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也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便捷,自然,随之而来的也有诸多的法律问题,从知识产权方面而言,其中,就著作权许可制度方面许可机制不完善与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问题由于其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就该问题的一个方面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从作品传播的网络转载方式上面,立足于当前中国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方面的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来自己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初步设想,合理地界定网络转载的性质并进一步明确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对其的具体适用条件,以期改善当前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中的困境,从而有效的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作品的充分利用、自由传播之间的关系。
二、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及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困境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以及第44条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只有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以及播放已发表作品这四种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许可。作为传统著作权的一项限制,法定许可制度旨在对智力劳动成果保护的基础上,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与传播者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但在当前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情况下,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数字信息传播极大的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同时也从各个方面对传统著作权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网络使得作品无形化,也使得著作权保护更加寸步难行,然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却屡屡发生,2013年百度快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015年网络音乐侵权案件等著作权网络纠纷不断产生,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模式冲击了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利益平衡的破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著作权的传统特征受到冲击,在大量公开公共快捷的网络环境中,作品的网络转载变得十分便捷和廉价,原本用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不被侵犯的作品专有性不再明显,甚至可能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可转载利用其作品,而且在当下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下,甚至全世界范围的人皆可进行网络转载,其时效性也相对于传统有形作品而言更为难以确定,这些都导致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变得更为容易和普遍,不仅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难以有效保护,作品传播者也由于网络作品的大容量而无法便利的按照传统著作权法律的规定进行授权操作;再者,由于网络环境的全球化,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不再明显,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保护趋于一致性,然而,各国的经济文化水平本就有所差异,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定各不相同,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在网络与现实中造成冲突,甚至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过于扩张以至于挤压了原本属于公共的利益,打破了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平衡,二者矛盾纠纷频频发生;此外,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往往是滞后的缓慢的,就我国而言,有关网络转载等的著作权法律相关制度仍旧缺失,对于网络转载的性质在立法上仍不明了,虽然我国曾出过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但该规定又被取消,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依旧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在面对相关信息网络纠纷时只能依靠有关国务院的另行规定。
(二)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的现状及研究
网络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争议是随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的兴起及其作品传播而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我国《著作权法》中主要规定了报刊间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以外,其他报刊即可以转载或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对于网络媒体转载没有此项规定,即,当网络媒体转载其他传统媒体或新媒体的作品时仍旧要按照授权的方式进行,否则就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报刊间转载制度,为了适应网络媒体的发展,最高法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肯定了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2003年最高法颁布该司法解释修改版同样适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但2006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修改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的决定(二)》又删除了这一条规定,201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否定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目前,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制度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议程的提出重新引起了立法司法学术等各方面的关注,当前网络转载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网络媒体传播作品海量的特点要求各媒体必须有大量作品以满足要求,当下若仍然采取一一授权许可的方式,必将导致作品传播的停滞和不可操作性,大大违背了互联网时代媒体传播规律;其次,转载只适用于传统作品传播之间对于网络传媒而言必然是不公平的,必然导致媒体间竞争混乱,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再者,容易形成普遍性违法,上述网络转载的不方便必然使得网络媒体之间转载作品处于未授权、不付费的放任状态。此外,目前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就网络转载的许可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诸多经验与技术,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三、本课题研究的完善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就网络转载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划分不同传播来源的作品,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转载其他网络上的作品,由于网络传播的公开性,网络信息传播量巨大以及网络发布者难以确定等原因,为避免客观上难以操作以至阻碍网络信息的传播,可以适当的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对于网络转载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介上的作品,则可以根据传统著作权法适当适用授权许可等制度;其次,构建著作权法定许可收费制度,基于美英等发达国家法定许可的相关收费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在网络转载方面也可以规定相关收费标准,由于网络转载的数量庞杂,为避免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复杂与迟缓,可以规定相关具体收费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大小的作品分类收取费用;再者,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规范引导监督,例如国家版权局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网络转载等法定许可制度实施的权利保障。在此基础上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网络转载这一传播方式,以期真正有效的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作品的充分利用、自由传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