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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55  

文献综述 一、前言 现代社会,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弱者”和”保护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充分重视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这不仅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更趋平等,而且也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该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缺陷和不足,未来如何发展还要结合我国实际近一步完善。

二、国际私法中的”弱者” 理论上来说,”弱者”是指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者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或组织。

但实际上,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只是这样简单地定义”弱者”,不够严谨和全面,因此在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也对”弱者”有不同的界定,万福良在《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中分别从社会层面、经济层面、家庭层面和法学层面等四个方面分别对”弱者”的含义进行了阐述。

秦慧敏在《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8212;#8212;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视角》一文中则分别从婚姻家庭领域、消费合同领域、侵权领域以及发展中国家领域对弱者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袁发强指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弱者的定义目前并没有概念上的共识。

贾舜宁在《论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一文中提出目前对弱者的内涵和外延还缺乏统一的界定的原因是国际私法中弱势群体的法律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各国对于弱者的判定标准和识别方式也不尽相同。

三、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隐藏着一股要求突破人格局限,倡导保护弱者的暗潮,迅速而深刻的渗透到各国民事立法中,力图矫正表面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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