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59
一、前言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都侧重于讨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外国法查明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基础性问题,因为查明外国法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如果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被正确地确定和解释,那么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国际私法在整个法律选择规则过程中将失去其自身应有的意义。
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内国的法院虽然依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确定涉外案件纠纷应该适用外国法来处理,但是最后却因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从而导致法律选择过程的失败,最终不得不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其他相联系国家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而前面所提及的这些问题均属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是决定外国法适用问题的关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应当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独立问题。
准确有效地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保证外国法的适用,是体现一国法院能否确保程序公正、不狭隘维护本国利益的关键,是确保国际民、商事交往正常秩序的重要法律条件,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及时地解决涉外纠纷争端,营造国际贸易中良好透明法制环境,维系世界各国对中国内地司法的信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杨永鹏(2008)《外国法查明制度比较研究》是把外国法当作事实还是法律。
对外国法性质的不同看法自然会导致各国不同的做法,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的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比较严格地要求当事人查明外国法;而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了法院承担更多的外国法查明责任。
王治勋(2015)《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认为在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外国法,而依照冲突规范又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法院在承担主要的查明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查明,以分担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这样一个”沉重”的责任,毕竟外国法的查明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有时甚至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王文熹(2013)《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重构研究》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上应当运用的法律做了论述,而对如何查明仲裁的准据法、查明不实或无法查明该外国法的处理等问题则没有展开论述,书中所列的案例也都未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李研(2005)认为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而前面所提及的这些问题均属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是决定外国法适用问题的关键,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应当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独立问题。
肖芳(2010)在《论外国法的查明#8212;中国法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中强调传统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设置是为了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所以其中大大利用了法的不确定性这一”优势”,法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无序,于是法的确定性便成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适用的追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