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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17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平等原则是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地位平等。由于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纠纷的司法程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自然成为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我国明确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列为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文化、公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立法在某些制度的设计上未能很好地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之要义,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有悖于诉讼平等原则的不良现象,导致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事诉讼的平衡架构就不可能形成,辩论原则的实施、法官裁判的中立也会失去根基。因此,为了实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应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二、国内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研究现状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理论

(1)平等内涵的理解

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平等思想的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学者王福华认为平等原则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和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关于形式平等,我国台湾学者姜世明认为,为了保障自由以能让恶人个性和能力充分发挥出来的,这种必要的平等,说到底还是只要能保障社会构造中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就可以了,不能在实质上介入其中。如果在实质上加以控制,就会破坏自由竞争的社会体系,阻碍个人幸福与社会福利的发展。只有形式上的平等,对于自由的保障来说,才是真正必要的平等的应有姿态(姜世明,2003)。但是形式上的平等思想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于平等的内涵进行了反思,学者林来梵认为,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的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林来梵,2001)。

(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学者江伟认为这条法律体现了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江伟,2013)。学者张卫平的理解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第二,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第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张卫平,2007)。学者田平安(田平安,2010)和学者齐树洁(齐树洁,2010)对该法条的理解与张卫平的观点相类似。但邓辉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因为就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实质在于诉讼地位的平等,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的提法更能完整、准确的体现这一原则的涵义(邓辉辉,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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