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32
一、研究背景 随着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往来和人口流动愈加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则其地位也愈发重要。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在限制和排除不利的外国法上一直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
现代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都会采用这个制度,借此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和法律的正义、稳定,消除不利因素。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区别,且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大相径庭,对公共秩序都没有提出一个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灵活性和其不确定性也会带来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例如判决、裁定的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公民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遭受到损害等。
如何在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的同时又能保证司法效率及司法公正不受影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如何加以规范,如何更好的保障该制度的发展都是值得加以研究的。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多部法律都有进行规定,并且表述方式甚至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对该制度的规定比较的混乱,需要进行一个统一的规定,以此来保障该制度在国内的合理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许多学者都有对其进行过研究,但是多以论文为主,文献著作则少之又少。
国内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实践方面,对于理论方面的深入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
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1)公共秩序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问题,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2)讨论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的主要观点,预测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3)研究各国公共秩序在司法中适用的情况和各自的模式,进行分析对比。
(二)国外研究现状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英美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法国称之为”公共秩序”(order public),而在德国,又习惯将之称为”保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