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披露的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评价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3 22:06:01
文 献 综 述
P2P网贷平台是指有资质的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融资双方通过此平台进行借贷资金的交易。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如火如荼,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P2P网贷行业共获得176次风投融资,总融资规模约351.73亿元。其中2013年及以前P2P网贷行业吸引风投融资金额仅为4.6亿元,2014年为33.85亿元,2015年为131.5亿元。2016年为181.78亿元,占总融资金额的51.68%,相比于2015年有较大突破。
但是,由于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等原因,P2P网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自身的风险。特别是近几年P2P网贷平台倒闭,老板”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学者关于P2P网贷平台的关注。为降低P2P网贷平台风险,保障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内外研究者探讨信息对P2P网贷平台的影响,研究其运行模式,分析借贷双方的行为,研究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综合上述观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不对称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信息不对称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参与人信息获得和把握的程度是不对称的,掌握丰富信息的参与者处于有利地位,掌握贫乏信息的参与者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导致交易结果不公平,降低市场效率。斯蒂格利茨(2001)认为,信息系统的不确定性,即信息的不完全状态,导致市场双方利益失衡,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造成市场失灵。在P2P网贷平台中,谈超(2014)认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互联网平台的跨空间的特性决定其必然存在虚假信息,因此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信息掌握贫乏,导致P2P平台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张蕴萍(2013)认为,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廖愉平(2015)认为,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是P2P平台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表现在行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主动,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容易导致风险传染。刘畅(2013)认为,完善的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借款人的信息,出借人的情况及P2P平台的运作模式。
2 P2P网贷平台运行模式的研究
国外的P2P网贷平台研究对象主要有Prosper,Zopa,Kiva等。Greisner和Berger(2007)通过对P2P平台交易数据的研究,认为平台是连接资金双方的中介,证明了P2P平台运行的合理性。Michaels(2008)通过对Prosper平台的研究,总结其运行模式是在线拍卖贷款模式,借款人表达借款需求,贷款人设置的利息率,通过竞价完成借贷。Lin(2013)通过对韩国P2P平台运行模式的研究,发现了”从众行为”,即网贷平台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信用风险增加;通过对Zopa网贷平台的研究,总结其运行模式是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因素选择借款项目,并设置贷款利率来投标。此外,他指出Zopa平台的成功源于其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国内研究将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运行模式进行细化,总结。辛宪(2009)根据国外P2P网贷平台的特点及发展,将P2P网贷平台分为三类:单纯中介型信贷模式,以Prosper为代表,通过出售平台服务获取利润;复合中介型信贷模式,以Zopa 为代表,通过信用等级制度防范风险;非盈利公益型信贷模式,以Kiva为代表,其特点是”批量出借人 小额贷款”。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普及,叶湘榕(2014)认为P2P网贷平台也在不断进步,衍生出以下模式:纯平台模式、保证本金模式、债券转让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王会娟、廖里(2014)总结出目前P2P网贷平台的一般运营模式: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匹配出借人的理财需求,双方达成一致即交易达成并进行资金划拨,在此过程中平台获取一定中介费的个体借贷行为。
宋鹏程,吴志国等(2014)认为我国P2P 网贷平台运行模式与国外相比,有其中国化特色。根据是否在网络上开展业务,将P2P网贷平台分为线上平台和线下平台。线上平台与国外P2P 网贷平台运行模式相同,如拍拍贷、畅贷网等。线下平台资金借贷双方并不以互联网为中介,是传统民间金融借贷中介的P2P化,有中国独有的特点,典型P2P网贷平台有宜信和信而富等。尤瑞章和张晓霞(2010)比较了国内与国外的 P2P网贷平台,发现国外的平台模式比较简单,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直接对借款双方进行撮合。而国内的平台具有地域特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不断细化,将P2P借贷平台分化出不同的模式。在信用体制,法律制度方面,他们认为国外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