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7 21:11:30
文 献 综 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性的技术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新产品研发成本上升,企业进行合作创新显得尤为必要。相关资料显示,企业学校合作创新失败案例中,73.7%的原因是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平衡。产学研联盟的实践中,联盟失败的案例中大约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造成的约占50%[1]。且根据多数学者的研究发现,利益分配问题是决定合作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2]。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仍处于成长期,发展还不完备,因此研究对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创新
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3]。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其自然形成和发展的周期较长,尤其是处于创新链前端的具有高创新能力的研发环节风险过大,投入周期过长,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无法实现创新个体的自我投入和自发集聚[4]。因此进行合作创新显得尤为必要。
蔡简建,陈珊(2009)在研究中提出所谓合作创新,指企业间或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即合作创新的类型主要有企业间合作创新和企业#8212;大学合作创新[5]。门媛媛(2011)指出合作创新是具有不同优势的合作主体为了更优的配置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双方共享创新成果,共担合作风险的行为[6]。刘丽萍(2012)提出合作创新是指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包括新构思形成、新产品开发以及商业化等任何一个阶段的合作都可以视为企业合作创新[7]。刘新同(2007)则认为企业合作技术创新是指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或企业间联合开展技术创新的做法,是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相接合的创新活动[8]。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单个企业的技术资源不足,形成企业间的优势互补[9]。
二、利益分配
利益共享的基本条件就是要促进个体利益与联盟共同利益的均衡、和谐、有序,将分化了的联盟利益朝着与联盟共同利益一致的方向进行整合。为了追求合作中的利益最大化,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现问题,赢得合作项目的成功,构建利益共享机制是势在必行的举措[10]。利益分配以其在合作中具有的制度保障和激励作用构成了协作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维系合作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11]。
韩兰华(2014)在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指出利益分配就是将把合作所获得的利益在各个参与者或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割和分配。而企业合作利益分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企业的综合实力,努力水平,贡献程度和风险[2]。贺璐(2013)指出对于校企合作创新而言,高校以及企业在创新中的成本投入、风险承担以及创新能力水平是能对利益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因素[12]。闫瑾(2013)认为如果各参与主体不能稳定的、公平的获得利益分配,就会对技术创新体系产生严重的影响和阻碍,甚至会破坏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13]。汪之明(2010)提出产学研联盟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根据产学研联盟的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固定投入,联盟模式,努力水平,风险因素和讨价还价能力[14]。刘和东,谢婷(2016)分析了基于技术许可校企合作创新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得到以下结论:①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大学协同度成反比。②合作成员的利益分配随自身要素贡献系数的增大而增大,随自身要素成本系数的增大而减小。③企业的最优线性分配比例随自身商业化能力的提升而增大[15]。高宏伟(2011)总结出近些年学者专家们使用较多的影响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的一些因素分别有投入,贡献程度,创新主导者,风险[16]。在利益分配的模式的研究中,詹美求,潘杰义(2008)发现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三种典型的利益分配模式:(1)固定支付模式:企业一次性支付技术开发或转让费用。(2)产出分享模式:校企各方以技术、资金等投入要素为股本,在以后企业营运中按股分红。(3)混合模式:企业提前给大学方预支固定的报酬,同时也从总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报酬[17]。
三、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