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的劳动法适用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2020-06-10 22:07:34
一、研究背景
企业高管人员,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在企业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形态的多元化以及公司权限结构的复杂化致使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的探讨也随之愈演愈烈。
企业高管,对上来说是接受董事会聘任和管理的劳动者,对下来说则可作为聘用和管理公司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的管理者。因此,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具有劳动者属性又具有管理者属性,其在身份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方面相较于普通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显然已经意识到了企业高管的双重属性,并在劳动法中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是仍未能明确界定劳动者身份,存在着许多现实困境。因此,本文拟就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企业高管在适用劳动法时的定位问题及其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当前的一些现实困境提出相关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济学领域。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企业高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从法律角度所做的论述也大多集中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方面,专门围绕劳动法的适用而对企业高管进行研究的文章较少。但是随着实践中企业和高管之间劳动争议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学者谢增毅在《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一文中指出:”公司高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所谓的”经理人”,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而在广义的概念中,一般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公司决策或监督机构的成员。”而我国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使用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概念,但是并未明确其外延,与《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释是否一致也未明确。这引发了关于企业高管劳动关系主体问题的一系列争议,在企业高管是否适用劳动法这一问题上也由此产生了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对企业高管不排除劳动法的适用,但应区分调整的范围,以别于普通劳动者。此种观点以董保华教授的”劳动者分层理论”为代表。董保华教授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作去强扶弱的调整》一文中提出劳动者分为四个层次,企业高管处于整个劳动者层级金字塔的顶层,属于强势劳工,劳动法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对去强”,即不把劳动者中的强势劳工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学者姚曙明、陈依婷在《论劳动者分层保护的法律规制》一文中强调了劳动者分层的必要性:”劳动关系标准化调整的立法现状使企业高管和投资者都纳入了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不科学,也带来了诸多的实际问题。因而,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必要对劳动关系实行分层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学者王云泽在《公司高管劳动法制度保护的排除与适用》一文、学者张雨柏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公司高管身份的双重性》一文中也指出要区分高管与普通劳动者,视情况决定对企业高管是否适用劳动法。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对企业高管应排除劳动法的适用,而采用其他法律规则予以规制。此种观点以王全兴教授、郑尚元教授、常凯教授等为代表。查阅王全兴教授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公司有无劳动关系#8212;#8212;由几起案例引发的思考》、郑尚元教授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常凯教授的《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等文献可以发现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的性质角度来看,理由包括:(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两者是一种平等关系;(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间属于代理法律关系,是民商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是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的强弱对比来看,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普通劳动者而言在上述方面存在特殊之处,其谈判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优势,因而应当排除劳动法对其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