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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及其应对文献综述

 2020-06-22 22:57:59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在2003 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启动的官员问责制已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显示了新一代中央领导严厉整顿吏治、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执政党”的坚强决心。

纵观近年来的问责实践,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是,从中央到地方开始把对官员的问责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引向了制度化的轨道。

其突出的表现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做出了严格规范;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首次从法律高度对此进行了再次确定。

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自2003年以来不少地方(如长沙、重庆、大连)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问责制度,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

但从当前官员问责效果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还没有形成一种促使手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对其行动负责的长效机制。

二、现实问题 1、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缺陷 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法律依据主要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国各地的规范性文件并无统一标准。

【许婷:《官员问责制思考》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第 16 期】 2、问责官员频频复出,问责制度出现信任危机 被问责官员的大面积且极其轻易、闪电般的复出在全国很多地区轮番上演,很多问题官员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悄然”或”闪电”复出,官员免职如”带薪休假”,之后再换个地方继续担当要职。

这样的结果难免让问责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和威慑力,是对舆论的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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