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视频监控中的隐私权保护文献综述
2020-06-26 19:53:27
从隐私权保护的视角来讨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首先面临的一个立足点问题即为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
公共场所在法律上的界定,理论界出现不同的观点。
宋占生教授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公众可以任意逗留、集会、游览或利用的场所,并将公共场所分为九大类。
李岩教授强调以场所的用途来界定公共场所。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只要任意的不特定第三人能够随意出入即为公共场所。
朱慧芬教授与认为公共场所应该有主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给任意第三人随意进出的空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从该场所的所有权性质来考虑,所有权属于私人的即为私人场所,所有权为一定群体共有或者是法人所有的为工作场所,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为公共场所。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承认了他人的隐私权,其第2条规定,当行为人侵犯他人享有的隐私权时,他们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除了在条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三个字之外,立法者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更多的规定。
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当中,我国立法者虽然用了两个条款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仍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界定。
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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