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的限制文献综述
2020-06-28 20:20:42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意义 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的设定必然伴随着对权利的限制,否则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的行使势必会涉及到其他公众的利益,为了平衡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化解商品流通和商标权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必须从立法层面对商标权予以一定限制。
同时,对商标权予以适当的限制,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活力。
二、研究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日益复杂化,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随之而来的恶意注册商标、假冒商标”搭便车”等侵犯商标权的现象日益泛滥。
在经济利益的角逐中,为了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各国加紧立法,多数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者一体化进程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均在立法中给予商标权一定的限制。
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约》第12条、法国《知识产权法》第713条、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
相比较国外,我国商标法对此立法较晚,历经三次修改,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对在先权、合理使用、权利用尽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存在概念不清、范围不全、适用不便等诸多问题。
这既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符,也无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整构建,还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来进行运用,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案件标准不统一,最终将极大地损害商标权人、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