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质的法律构成与效力之探析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1:5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研究意义:
2010年,在王瑞祥与林敬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王孝样将车辆质押给王瑞祥,王瑞祥在其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王孝样同意,将车辆转质给林敬志的行为应属无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种情形下的质押行为的效力问题未予提及,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仅为学理上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款也未失效。法院最终确认林敬志与王瑞祥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无独有偶,2015年,在金水清与曾凡云、金涛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金涛涛将他人质押给金水清的涉案车辆转质给曾凡云,因金涛涛在转质时未征得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及金水清的同意,属无权处分、违法转质,使得其设立的质权无效;2016年赵学东与徐俊、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徐俊将苏旺质押车辆转质被告冯海涛后,被告冯海涛又以同等价格转质押给原告赵学东,因该质押车辆所有人质押期限未满,徐俊无权处分,因此冯海涛也无权处分该质押车辆而擅自再转质押,其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质押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徐俊与冯海涛,冯海涛与赵学东所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均属于无效协议。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法院多将责任转质认定为无权处分,再考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就直接认为第三人属于非法占有质物,并不考虑转质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实际上,法律上是有关于转质的规定的。虽然我国在一开始的《担保法》中并无转质的规定,但是200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第一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这实质是对《担保法》内容的补充,表明我国立法对转质的态度:承认承诺转质,否认责任转质,权利质权不可准用动产质权的转质规定。我国对承诺转质的确认与传统物权法理论也不一致,其规定承诺转质的范围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颁布的《物权法》有关转质的规定有且只有一条,其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究竟是否承认了责任转质,一直存在争议。而物权法实施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自然失效,只是和物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此种结合适用存在模糊之处。关于《物权法》第217 条是否承认了责任转质,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采用不同的学说,法院处理结果都会不一样。法院也不确定适用哪一条,所以就造成了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处理结果。但是法院直接避开责任转质的问题也是不合理的。从一开始担保法未规定转质的问题,到后来担保法解释肯定了责任转质,再发展到物权法第217条,虽然物权法第217条是否承认责任转质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开始重视转质制度,并在逐渐肯定责任转质制度。同时,我们更需要考虑到,《担保法解释》否定了责任转质,是因为历史上的担保,以保全债权为目的,叫做保全型担保。质权的设立则是为了保全债权,如果允许质权人未经过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会导致出质人明显的利益失衡及产生不能取回质押财产的风险,容易发生纠纷。以此而言,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责任转质路径的否定,无非是为了实现设立担保物权的立法目的,其旨在保护出质人。但是,现在人们设立各种担保权已经不是为了保全债权,而是为了融资,称为融资型担保,属于商行为。责任转质在不增加社会交易成本的前提下,丰富了债权担保手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的完成,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责任转质制度,针对这个制度展开研究,针对现在模糊的法律规定提出有力的意见,合理设计相关法律制度,弥补法律缺失。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对国内法院判决的几则案例进行评析的基础之上,指出司法实践以及国内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历史背景及立法目的,指出承认责任转质制度的意义以及构建责任转质制度的必要性,从此展开论述责任转质的法律构成与效力通过分析我国学理界现有的关于责任转质的法律构成的学说,指出各自的可取之处和不足,对责任转质的法律构成提出自己观点并论述。再根据法律关系分析责任转质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效力。最后,结合现有法律体系,对完善我国责任转质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借鉴作用。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老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2017.3.6-3.12:开题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陈中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