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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财产继承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6-24 23:17:2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QQ、微博、网店等网络产品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这些网络产品经过网络用户的长期经营,形成了大量的数字财产,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在网络用户去世以后,关于数字财产的继承也产生了大量纠纷。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尚未确认数字财产的地位;并且数字财产的私密性特征,也使得数字财产的继承相对于普通财产来说较为困难;同时,数字财产无形性等特征所造成的价值评估困难,也给数字财产继承带来不便。本文立足于数字财产的制度构建及继承法的完善,通过明确网络运营商义务、加强在数字财产继承过程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数字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等综合方式,解决数字财产继承中的现实问题。关键词:数字财产;继承;法律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products such as QQ, micro-blog, online shops enter people's lives. After long-term management by network users, a lot of digital assets have been produced and economic value have been created. But when the Internet users die, a large number of disputes about the inheritance of digital assets happen. The reason is that the property of digital assets has not been confirmed in law and digital assets is privacy, which make the inheritance more difficult than traditional assets. Digital assets hav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invisible, which makes the inheritance of digital assets inconvenient. This article is established in constructing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improving Law of Succession, clearing network operators’ oblig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the network and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digital assets and finds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heritance of digital assets.

Keywords: digital assets;inheritance;legal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数字财产继承概述 2

2.1 数字财产的概念 2

2.2 数字财产的特征 2

2.3 数字财产继承的合理性分析 3

第3章 我国数字财产继承的现实困境 5

3.1 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尚未得到法律承认 5

3.2 被继承人身份确定困难 6

3.3 继承人与网络运营商利益冲突难以协调 7

3.4 数字财产价值评估困难 8

第4章 我国数字财产继承制度构建 9

4.1 构建数字财产继承相关法律 9

4.1.1 明确数字财产的范围 9

4.1.2 将数字财产纳入继承范畴 9

4.1.3 明确继承人范围及身份认定标准 11

4.2 推广网络实名制度 11

4.3 在数字财产继承问题上,注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12

4.4 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义务 12

4.4.1 制定平等合理的网络服务协议 12

4.4.2 网络运营商对数字财产继承的配合义务 12

4.5 建立完善的数字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13

第5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1章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生活中的数字财产变得越来越广泛,网店、QQ、网络游戏等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潮流。

数据显示,2015年“双十一”当天全网交易额为1229.37亿元,其中多家网店销售额破亿。网上购物除了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以外,还寄托了店主的心血和精神追求。网店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销售途径,随着销售额的提高,网店本身的价值也不断增加。

根据调查,随着数字财产价值的升高,近几年数字财产继承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纠纷。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刑法》并没有将数字财产纳入规制范围,即使实名注册的账户也不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过户给自己的继承人,更何况当下还有大量非实名账户。此外,网络运营商为了自身利益不愿配合数字财产继承、缺乏系统完善的数字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等困难都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强网络实名认证和隐私权的保护,建立系统完善的数字财产价值评估体系。只有通过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减少数字财产继承纠纷,也能促进数字财产的进一步发展。

第2章 数字财产继承概述

2.1 数字财产的概念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财产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店、QQ号、游戏账号等都属于数字财产的范畴。这些数字财产价值巨大,在网络用户去世以后应该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何为数字财产,其范围如何界定,这关系到继承人能获得的财富数量,因此,数字财产的概念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数字遗产宪章》,指出数字财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的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这是从广义上对数字财产进行的界定,范围包含存储于载体的信息、数据库,甚至包括互联网本身。狭义上的数字财产指的是互联网环境下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和情感价值的数据信息,包括网络账号、电子邮件、网店、甚至游戏账号等[1]。由于广义上的数字财产外延较广,且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能够通过现有法律确定,继承问题也与普通财产的继承相同,没有理论上的争议,故本文仅对狭义的数字财产继承问题进行讨论。

2.2 数字财产的特征

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数字财产的概念尚未统一,但根据数字财产的诸多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数字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 狭义数字财产的存在依托互联网

互联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连成的庞大网络,这种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形成单一的巨大国际网络。通过互联网,可以不受空间限制而进行信息交换,且成本低、便捷性高。依托互联网存在的数字财产由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共同经营控制,在网络用户去世之后需要网络运营商配合才能用于继承[2]

  1. 数字财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现如今,很多网络产品都要求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前进行实名认证,主要包括对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认证。此外,数字财产本身也会涉及到网络用户的隐私,例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内容通常只有使用者自己知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数字财产所有者的隐私,但是在网络用户去世以后,给继承人的继承造成很大困难。

  1. 数字财产价值不确定性

数字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且其价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会因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数字财产的评估,关系到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数额大小,但目前我国对于数字财产价值的评估尚无确定标准。对于有金钱投入的数字财产,随时间以及网络环境的变化,其价值不断改变;对于投入大量精力产生价值的数字财产,对不同人群来说,其价值受主观影响更大,价值浮动程度也更高。例如,聊天记录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说其价值甚至不能用金钱衡量,而对于无关的陌生人来说,只是海量数据库里的一条记录而已[3]。同样,对于继承人来说有时候数字财产的价值甚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而对于无关人来说只是他人的普通遗产,甚至没有任何价值。正是数字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给继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3 数字财产继承的合理性分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数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现实中关于数字财产继承的纠纷越来越多。2011年《羊城晚报》曾刊登这样一篇报道:沉迷网络游戏的王某因病去世,花费其大把金钱和精力的游戏账号价值过万,其妻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想要继承该游戏账号,进行套现,但遭到网络运营商的拒绝,其理由是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数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4]。财产的继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也是实现家庭职能的需要[5]。价值过万的数字财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显然是违反了继承的基本原则,是不合理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虽然《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范畴并不包括数字财产,但是数字财产是否有继承的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1)数字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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