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22:23:02
南京市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强调要加快建设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此中国家庭农场迅速发展,在实现规模与数量双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相关服务供给脱节的窘境。由于经营家庭农场所需的设备价格相对较高,单个家庭农场往往难以负担,严重影响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与生产积极性。为此,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农村重点改革任务,通过合作社等方式为小农户或家庭农场提供相关服务,进一步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本,实现规模化生产。目前相关领域研究主要集中于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体系概念界定、体系建设、效果评估、对策研究等方面。
1社会化服务体系概念界定
由于历史、经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差异,国外社会化服务发展较为成熟,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但社会化服务这一概念是由中国提出,国外将为农业提供的服务统称为农业服务,部分学者也提出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概念,姜长云[1]认为上述概念核心内涵一致,相较于社会化服务,生产性服务更偏向市场。1991年国务院将政府、乡村合作组织和社会为农、林、牧、渔业发展提供的服务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自此学者对社会化服务这一概念展开了多种阐述:龚道广[2]基于产业链相关理论,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总生产过程划分为两种,动植物自然生长且由生产者自行完成的环节称为生产,其余交由独立的市场主体完成的所有交换关系的总和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仝志辉[3]同样根据产业链相关理论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促进农业生产,由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主导提供的种植、加工、销售等各项服务;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4]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由提供农业相关服务的组织与个人在现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所建立的网络。
2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社会化服务以来,历年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农户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也逐步受到政府涉农部门重视,目前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益相关者、服务内容、发展模式三方面。
2.1农业社会化服务利益相关者
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利益相关者包括服务主体和服务客体,分别对应农业服务支付者与提供者。根据上述定义及学者研究,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主体为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市场、自主组织,客体为家庭农场。
2.1.1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