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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侧面相关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16 20:32:50  

论文总字数:13341字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由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近几年随着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得到广泛关注与研讨,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探索与运用,人们发现要落实好这一制度,离不开实体法的支撑与衔接,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刑事司法制度,需要实体法侧面与程序法侧面并重,只有将二者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发挥制度的优越性。迄今为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侧面的研讨势头正劲,实体法侧面的思考与探索理应迎头赶上。本文从认罪认罚研究应然层面之思考出发,明晰认罪认罚与实体法中的量刑事由的关系,提出在实体法层面从宽处罚的层级体系构建之设想,探究从宽处罚的正当性依据,明晰从宽处罚的量刑幅度。为实体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运行、有效落实提供参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实体法衔接;刑法基本制度;从宽量刑事由;刑法修改

Research on the substantive law of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bs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recognized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recognition and punishment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has been paid more attention and discussed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n the past few years. Therefore, the study of the procedural law of the system of impunity is alive because it is a reflection and exploration of the substantive legal aspects.In this pap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nd the cause of sentencing in the substantive law is clarified, the assumption of constructing the hierarchical system of lenient punishment in the substantive law is put forward. It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smooth operation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nient system of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under the view of substantive law.

Key words: lenient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convergence of substantive law; basic system of criminal law; lenient punishment;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基本制度的联系 3

(一)认罪认罚与刑法基本原则 3

1.认罪认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3

2.认罪认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二)认罪认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

三、认罪认罚与已有量刑事由的甄别 7

(一)对认罪的把握 7

1.对于“自愿”的理解 7

2.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 7

1.对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理解 8

(二)对认罚的把握 8

(三)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的界分 9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体衔接的具体考量 12

(一)确立认罪认罚为独立量刑情节,实现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三者协调,构建从宽处罚的层级体系 12

(二)明确认罪认罚导致从宽的正当性依据 12

(三)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幅度 13

结 语 17

参考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1]其在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该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形态变迁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一关键时期的社会矛盾[2],适应新形势下探索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迫切需求,标志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制度化、体系化,为持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刑事实体法体现着刑事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刑事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追求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3]二者之间关系紧密。截止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明确,而要真正落实前述的种种正面价值追求,就离不开实体法方面的衔接与配合,毕竟根据2018年的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犯罪类型,对于我国今后的刑事法律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无论是“程序侧面”还是“实体侧面”缺一不可,实体法需与程序改革相衔接,为其提供支撑,只有刑法方面做好量刑上的深入讨论,才能避免量刑从宽时无法可依;才能给予被追诉人充分的心理预期,从而劝导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提出宏观上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5]微观上要掌握“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具体标准。[6]现在看来,这一要求确实任重道远,即使是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的今天,在实务中、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首先是认罪认罚与已有量刑事由衔接混乱;其次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根据不明;最后是认罪认罚后如何从宽等。总体而言,上述问题的出现无不说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侧面应该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如何开展,如何进行等,有待阐明和深入讨论。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要求出发,再明确与实体法上相关概念的具体衔接,最后提出部分立法层面的思考和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基本制度的联系

(一)认罪认罚与刑法基本原则

1.认罪认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罪认罚无法成为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7]也就是说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无法单独确认的,“依法从宽”也只能是依照刑法条文从宽,如果缺乏实体法的支撑,认罪认罚之后的刑罚减让幅度就始终是极其有限的。[8]

罪刑法定原则,是公民自由权的界限,更是国家刑罚权的界限,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限定犯罪的范围来划定国家刑罚权的边界。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法定性,即犯罪只能是由国家制定的刑法明确的条文来规定;第二,合理性,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做无罪化处理,以适应社会的朴素的公平正义之观念;第三,明确性,即犯罪构成必须明确,法律后果必须明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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