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及其应对毕业论文
2021-12-23 21:06:19
论文总字数:17189字
摘 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随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试点工作便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个地区开展开来。试点工作开展后,试点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出台的背景、制度的含义及其存在的价值,接着通过阐述一些社会现象和罗列我国部分地区的数据进行说明和对比,分析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的一些困境和成因,最后据此提出解决困境、完善工作的合理方式和建议。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 全覆盖
Full coverage of defence counsel in criminal cases and responses
Abstract
In 2017,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ssued the "Measures for the Pilot Work on the Full Coverage of Lawyer Defense in Criminal Cases." The pilot work of the full coverage system of lawyer defense in criminal cases was launched in eight regions including Beijing, Shanghai, Zhejiang, Anhui, Henan, Guangdong, Sichuan and Shaanxi. After the pilot work was carried out, the criminal legal aid defense in the pilot are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it also exposed 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the meaning and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full coverage, and then explains and compares some social phenomena and the data listed in some regions of China to analyze the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defense in China. Some dilemmas and causes in the work,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way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dilemma and improve the work accordingly.
Key words: criminal case; defence; full coverage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ⅠⅠ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概述 1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 1
1.实务方面 1
2.立法方面 1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 2
1.刑事辩护 2
2.刑事辩护全覆盖 2
(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价值 3
1.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审判中心主义 3
2.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3
3.丰富法律援助制度 4
4.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4
二、我国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现实困境 5
(一)律师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 5
1.律师数量不足 5
2.各地区律师分布不均 6
3.律师数量与辩护需求的矛盾日渐凸显 7
(二)律师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7
(三)物质保障不充分 9
(四)执业权利仍有受阻情况 11
三、刑案辩护全覆盖工作困境的成因 13
(一)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13
(二)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不佳 13
1.刑辩律师的的社会认可度低 13
2.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高 14
(三)辩护质量受多种因素影响 14
1.律师的自身原因 14
2.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15
3.当事人的配合 15
4.值班律师角色异化 16
5.辩护律师介入时间较晚 16
四、完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措施 18
(一)增加律师供给,合理调配人员 18
1.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18
2.合理调配和管理人员 18
3.着力增加律师供给 19
(二)提高刑事辩护质量 19
1.建立层次化的刑事辩护准入机制 19
2.建立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资源库 20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0
4.做好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工作 20
(三)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21
(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22
1.扩大法援经费来源 22
2.加强法援经费的管理 22
五、小结 23
参考文献 24
致谢 26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概述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
1.实务方面
截止到2017年,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约为14%。其中,上海市、安徽省、北京市三个地区的辩护率最高,分别约为22.9%、21.4%、21%。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的辩护率最低,分别约为8.64%、8.4%和6.8%。[1]可以看到,刑案律师的辩护工作在各地的开展程度具有一定的差距,这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司法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这也同时说明我国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中无法得到律师的辩护,更无需提及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了。因此改善低辩护率的状况、加强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情况之一。
2.立法方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该《意见》在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提到了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完善。随后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这项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个地区试行一年,旨在通过此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2]《意见》和《办法》在辩护率较低的实务状况下为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夯实了一定的基础,使这项工作在被人们逐渐了解的同时,更为迅速地开展开来。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
1.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3]在我国,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类。自行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辩护具有普遍性。委托辩护的主体是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的律师或其他公民,这类辩护通常对委托人的委托能力、经济能力、辩护人的辩护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要求。实务中,还存在有许多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若符合一定法律条件,可以启动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就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刑事辩护全覆盖
刑事辩护全覆盖,从字面上理解即是律师辩护要覆盖到各个方面,包括辩护案件、辩护对象、辩护阶段以及辩护质量,让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辩护,以使他们的辩护权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中所涉及的辩护既包括指定辩护也包括委托辩护。然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落实到案件的各个阶段和对象上是不统一的。对于委托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刑事案件全部阶段的工作都由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接手和参与。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辩护律师则因案件进展阶段而异: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可以由驻守的值班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不得提供庭审辩护,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进行庭审辩护。在《办法》出台之前,法律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仅限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的几种情形,可见《办法》的出台扩大了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符合法庭通知辩护情形又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的辩护问题,是对于现行辩护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种补充。
(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价值
1.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审判中心主义
“庭审实质化”是与“庭审虚化”相对应的。在推进新的司法改革之前,实务中常常存在“庭审虚化”的现象。案件事实认定与被告刑责的确定一般在庭审前就已基本完成,其后的庭审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这样的现象使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相关辩护也会变得毫无价值。有辩护人的案件尚且如此,更何况还有很多案件的被告人无人辩护。此外,现实生活中,虽然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是由于其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辩护的重担就转移到了辩护律师的身上。这更加说明辩护以及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使得被告人得到辩护以及有效的辩护,有利于落实庭审实质化关于“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四个要求[4],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的保障,更好地推进审判中心主义。
2.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较低的刑事案辩护率,有许多案件没有辩护人,但单凭被告人普遍不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其自行辩护也难以与控方相抗衡,以至于出现实务中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现象。这样的现象有悖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规定。而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工作,能够让被告人得到更为专业的辩护,使其辩护权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同时也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使《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丰富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而言,既是创新,也是完善。首先,它区别于普通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使得在原有的五种指定辩护情况之外很多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落实;其次,在2017年出台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中提到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费用分担等相关问题,与之前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更为细致和周全。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开展丰富和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4.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首先,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地辩护律师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这对于刑辩律师行业是一个良好的势头。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律师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更广的发展空间。其次,2017年的《办法》中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5]这对于许多对刑辩行业持忐忑态度的律师有着一定的安抚作用,对“刑辩苦、刑辩难”的观念会有所改善。再者,这项工作的落实也对律师个人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使律师自觉、努力地认识和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总而言之,这项制度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
二、我国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现实困境
在2017年《办法》出台后,刑辩律师全覆盖工作随即在八个试点地区开展起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这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比如刑事案件辩护率有所提升、刑辩律师数量有所增加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事关刑辩律师全覆盖工作和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
(一)律师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
由于我国并没有大量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即仅专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没有比较详细的数据,因此笔者以我国全部律师的相关数据来对现今律师资源情况进行说明。
1.律师数量不足
2001年至2017年我国有98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6],2018年法考元年又有近12万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7],可见十七年间我国通过法律工作入门考试的人数已经超过100万。在这些人中,仅不到二分之一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工作。根据司法部《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多人。从律师类别来看,专职律师有36.4万人,兼职律师1.2万多人,公职律师3.1万多人,公司律师72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7400多人,军队律师1500人。[8]因此可以看到在100多万人中,只有42.3万人为执业律师。而42.3万人中除去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军队律师等,也仅有三十几万人为社会律师,其中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为5.2万多人。[9]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一份《2019年法律职业概况》的报告,截至2019年初,美国有1352027名在职律师。[10]报告里对于各种类律师的人数并没有具体地介绍,但单看美国的在职律师人数,便已经能够发现我国与美国在律师数量上的巨大差距。同时,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拥有14亿人口的我国,律师和人口比例为1:3309;而美国,一个人口仅3.26亿的国家,其律师和人口比例是1:251。[11]也即是在中国3309人中才出一个律师,美国仅在251人便存在有一个律师,两国的人均律师数量差距较大,这也能够凸显出我国律师数量仍然不足的问题。
2.各地区律师分布不均
从我国省份律师人数来看,其中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份有18个,超过2万人的有8个,超过3万人的省份有2个,具体的地区分布如表2-1所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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