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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5 16:48:36  

全文总字数:5859字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王鹏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经营中最具活力的要素之一,而以知识产权这一非现物进行出资的方式也颇受市场的青睐。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即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其适格的知识产权作为标的投资入股,从而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是一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人投入高新技术的研发并且认可其研发的价值;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节约交易成本,同时也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具有许多风险。例如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增加了其价值评估时的不稳定性;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适格性仍有待讨论;以及在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价值评估难度大,评估效力不确定,对评估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实现等风险。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制度依旧不够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具体的实现方式、程序、条件、评估均为作出详细的规定,直接导致了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加大,不利于实践过程中企业、股东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的总体概况,总结、梳理了相关文献,结合我国现状,开展对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规避机制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风险规避

引言:知识产权的有关概念在十七世纪中就已经被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出资方用其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注册或增资的资本,并取得相应股权的行为。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投资的适格性。而现今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存在。《公司法》在1999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直沿用至今。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一种知识经济的载体,也愈来愈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是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范畴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作价出资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和企业资本的运作无疑要经历进行一场重大变革。据有关数据显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核心的无形资产对全球 500 强企业的贡献份额已达百分之八十,这足以见得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提出之后,国家越来越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其专有技术和创新成果来吸引投资资本,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本土的品牌经济,聚集社会各界创新思路,释放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将知识成果转化为公司资本并且有效地投入运营,是国内外众多投资者不得不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制度规定仍有许多漏洞,虽然在1979年就已经出台了对工业产权投资适格性的规定,但是在现如今经济全球化与创新是第一生产力的大环境下,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实践生产中的需求。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不明确,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定了只有发起人才能用知识产权出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出资,以及非营利性法人是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不明确,例如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在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方面受到限制的知识产权权利,能否作为适格标的物进行出资,以及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未作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也存在漏洞,例如评估机构不规范,评估数据资料难以搜集,其价值的客观、真实、科学标准有待考究以及评估方法没有统一,仍处于摸索阶段,这不仅降低了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出资的热情,也很容易侵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此课题的研究旨在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更好地为股东出资实践作保障。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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