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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开题报告

 2021-12-28 21:08:59  

全文总字数:347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一种金融工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与日俱增,将愈来愈多地被应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原则,基于该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基础合同是分离的,因此,这种机制为受益人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提供了条件。基于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遏制信用证欺诈。但是,我国对于信用证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只是信用证制度的一种例外,对其滥用将会侵蚀信用证制度。本选题主要是结合外国立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立法,分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规定的不足,为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提出建议。选题意义如下:首先,我国立法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通过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完善我国立法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提出建议;其次,近年来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案例逐渐增多。实践中,如何认定信用证欺诈,欺诈的界定标准,当事人的适格等问题亟待界定。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成果支持;最后,完善信用证相关制度为促进国际贸易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目前国内外学者成果颇多。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为:《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2)年度》(金赛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李健所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徐冬根2005年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大出版社);李金泽2002年著《信用证法律防范》(中信出版社)等。国外有:美国著名的信用证法律专家哈费尔德(hayfield)所著的《信用证法律的法典、惯例与良知》;英国学者rcymand jack.ali malelc.david quest所著的《document credit》;l.h.leigh的《the control of commercial fraud》等。近年来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流观点几乎都借鉴了以上学者的论著,其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一是否认说,如哈费尔德(hayfield)强调:法院不得允许“衡平的圣牛践踏信用证法律的细藤”,英国的法学家施米托夫也强调“法院如果干预或干扰如同现金交易一样而产生的权利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就会窒息商业的发展”。二是肯定说,我国学者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欺诈使一切无效、公共秩序保留、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其中湖南大学的裴红军在其硕士论文《信用证欺诈例外研究》中将其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第二个层次是诚实信用、公平、安全与效率原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关于欺诈的界定标准。有“显著欺诈”标准说,“故意欺诈”标准说,“灵活性欺诈”标准说,“推定性欺诈”标准说,“实质性欺诈”标准说等,而比较通行的是“实质性欺诈”标准说。hayfield认为:“只有当欺诈如此严重以至于允许受益人获取资金将会明显失去意义并对他人造成不公正的阻碍之时,或当交易情形清楚地表明基础合同禁止受益人寻求信用证方式付款之时,或受益人的单据甚至没有似是而非的权利之时,或当合同与交易情形揭示出受益人的支付命令绝无事实根据之时,当受益人的行为破坏了整个交易的性质以至于使保持开证人义务的独立性这一法定宗旨不复存在之时,法院才可以阻止付款。”对实质性欺诈的判断,徐冬根(2005)认为,“实质性欺诈”是指欺诈行为将导致另一方根本或主要合同目的落空,使对方预期的所有利益丧失。李金泽(2002)认为,“实质性欺诈”是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金赛波(2003)认为,是指受益人所为的积极欺诈行为并使整个交易目的受到破坏。李健(2003)认为,应该是指一方的欺诈导致对方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己经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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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选题首先概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念、特征,阐述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并分析了在该原则中的适用主体和条件。

其次,主要通过对国内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对比,分别包括分析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英国对此的严格规定,以及德国和联合国对该原则的规定和态度,对比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作出的规定,借此引出对我国相关规定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的具体分析。

最后,结合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提出对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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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第一阶段:2016.11-2017.1,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通过收集资料和查阅书籍完成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确定论文写作框架,收集相关著作、期刊和论文等参考资料。

第二阶段:2017.2-3月,完成外文文献翻译以及论文初稿。

第三阶段:2017.4,修改论文。

第四阶段:5月初准备答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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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一、国内:

(一)期刊论文

1、张建伟,台冰:《中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载《上海金融》,2005年第10期;

2、刘能华,孙春辉:《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张帅梁:《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载《商业时代》,2010年16期;

4、陈峰,倪娜:《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法律适用》,载《上海金融》,2013年第3期;

5、梁莹莹:《信用证欺诈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6、朱燕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载《对外经贸实务》,2015年第9期。

(二)学位论文:

1、《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吴枫,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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