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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2022-01-19 19:54:17  

论文总字数:13143字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步适应了运用诉讼的方式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恶意诉讼”在各类滥诉案件中属于最恶劣也最严重的一种,恶意诉讼的增加不但消耗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损害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但现行规制手段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现拟探究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的内涵,结合域外成熟的恶意诉讼规制立法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实体法中完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并在程序法中规定新的制度以对民事恶意诉讼作出全面的规制。

关键词 :恶意诉讼 法律规制 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

Malicious Litig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legal system, people have gradually adapted to the use of litigation to fight for their rights. However, in China's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malicious litigation cases have been on the rise. "Malicious litigation" is the worst and most serious of all kinds of litigation cases. The increase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not only consumes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more serious. Impair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rticles 112 and 113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first regulate malicious litigation, but the current regulatory measures are far from solving this problem well. It is proposed to explore the connotation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combined with the mature legislation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regulation outside the domain, based on this,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 substantive law, and stipulates new in the procedural law. The system provides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civil malicious litigation.

Key words: Malicious litiga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 Tort Liability

Civil litigation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恶意诉讼的概述 1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1

(二)恶意诉讼的特点 1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途径 2

(四)现行法律规制手段的不足 3

1.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3

2.规制的范围过窄 3

3.惩戒的力度不够 3

二、域外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立法例及启示 4

(一)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4

(二)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4

(三)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立法例 5

三、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5

(一)实体法层面完善恶意诉讼的规制 6

1.民事恶意诉讼的责任构成 6

2.完善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制度的优点 6

3.完善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界尝试 7

4.完善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制度的途径 8

(二)程序法层面完善恶意诉讼的规制 9

1.加强对恶意诉讼程序的事前程序保障 9

2.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 10

3.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一、恶意诉讼的概述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民事恶意诉讼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尚且没有准确贴切的的概念定义。以恶意诉讼为代表的诸多诉讼失范现象在我国出现之初,就被列举式的“语文义”定义所描述,如冠以“恶意”、“欺诈”、“拖延”等等的形容词,久而久之,这些口语化、通俗化的形容词在民事诉讼演进的过程中逐渐沉淀,逐渐约定俗成,成为了“学术概念”。对于恶意诉讼这一严重问题的概念,学术界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应当定义为以故意致人合法权益损害为目的,在无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下提起民事诉讼,以诉讼的形式致人损害。梁慧星教授则认为: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的心理提起民事诉讼,期待己方胜诉侵犯他人权利。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借诉讼之名为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知道自身并无可以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但为侵害他人财产债权而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上述的几位学者对于恶意诉讼这一概念的观点存在着相似之处:首先,行为人持故意的心理样态实施了损害行为,并导致了实害结果;其次,客观上都采取了诉讼的程序。除了以上的共同点之外,关于恶意诉讼的主要概念争议在于受到不法侵害的主体范围。综合上述几位学者的理论观点并归纳,我认为对此处的受侵害主体应当作出扩大解释,这里的主体应定义为“遭到侵害的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因此可以归纳出恶意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涉案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诉求或者达到非法目的而滥用诉权参与诉讼活动,严重侵害案件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的特点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恶意诉讼相关案件的公开判决、调解、裁定作出分析,我发现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务中,恶意诉讼的高发表现形式主要有夫妻一方提起的“假离婚”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劳动争议纠纷之诉、公司破产之诉等,更有甚者通过捏造虚构的事由,起诉新闻媒体以期博取自身知名度。因而可见恶意诉讼有以下特点:其一,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往往通过规避法律法规来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其二,恶意诉讼往往“披着”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外衣;其三,恶意诉讼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私下勾结串通;其四,恶意诉讼的出现大大损害了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此处申而论之,我认为民事案件中较为多见的虚假诉讼是符合恶意诉讼的概念的,本质上其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并无实际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侵害第三人的恶意诉讼情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基于程序法的平台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了相关的法条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守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法院可以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明确了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1]这一章的规定客观上丰富了恶意诉讼案件的救济渠道。根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制恶意诉讼现象,宏观上依靠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案件当事人,微观上规制途径则有法院依职权自行审查、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和检察院的监督。

对比在法院的背景下进行的这两种规制途径,首先二者适用的时间并不相同:法院依职权的审查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一有发现恶意诉讼的情形即可由法院向当事人追责;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由受侵害人向法院提出,属于案件审结之后的事后救济。其次二者适用范围并不相同: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出现内容上的错误时可以依法提起,而恶意诉讼的情形只是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出现错误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恶意诉讼是提起三撤之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是大于法院自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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