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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毕业论文

 2022-01-19 21:06:41  

论文总字数:14699字

摘 要

在当前国家追诉的理念下,被害人被检察机关所取代,以犯罪人权利保护为活动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只有被害人被彻底遗忘,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他们淡出刑事诉讼的视野。20世纪,被害人运动开始,运动推动了各国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被害人依旧面临知情权缺失、上诉权缺失、最后陈述权缺失、难以得到损害赔偿、缺乏救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被害人权利真正得到保障,笔者认为应该完善被害人权利,比如加强知情权和上诉权和最后陈述权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对被害人提供资金救济,发展社会帮助机制,设立心理恢复援助等来帮助被害人实现自身诉求,从创伤中恢复,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 被害人权利保障 诉讼权利 多元救助机制

The victim's litigation status and rights protection in criminal litigation cases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concept of state prosecution, the victim has been replac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center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s rights has been established.Only the victim has been completely forgotten by the criminal ACTS of their infringement out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In the 20th century, the victim movement began, which promoted countries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ights. However, the victim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the right to know, the lack of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lack of the right to make a final statement, the difficulty in obtaining damages and the lack of relief, which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In order to really get the victim rights protec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should perfect the victim right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finally whom, establish legal aid system, the state capital of relief for the victim,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elp mechanism, setting up psychological recovery aid to help victims realize own appeal, recover from the trauma, so as to achieve the real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 Words:Victim litigation status;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Litigation rights;Multiple salvage mechanism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综述 1

(一) 刑事被害人 1

1. 概念 1

2. 特征 2

(二)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2

1. 概念 2

2. 发展历程 2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3

1. 国内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3

2. 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4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6

(一)理念的缺陷 6

(二)权利的缺失 6

1. 我国被害人知情权存在缺失 6

2. 我国被害人上诉权存在缺失 7

3. 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权存在缺失 7

4. 其他缺失 7

(三)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 7

(四)其他问题 8

1. 刑事和解在实践中被滥用 8

2. 被害人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8

3. 被害人受到二次损害 9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思考 10

(一)理念的转变 10

(二)权利的完善 10

1. 完善知情权 10

2. 增设上诉权 11

3. 扩大参与权 11

(三)多元救助机制的建立 12

1. 健全国家救济 12

2. 成立公益性质的被害人服务机构 12

3. 构建刑事被害人保险保障制度 13

(四)其他制度的完善 13

1.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13

2.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3

(五)减少被害人二次伤害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8

引言

国家追诉理念下,公诉制度建立,被害人的追诉地位被检察机关取代,犯罪人成为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远远高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在乎的是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追诉、辩护律师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社会普通大众关注的也只是犯罪人,大家并不关心被害人的悲惨遭遇,没有人关心被害人能否从创伤中得到恢复,而事实上答案也是否定的。被害人在被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伤害后,难以摆脱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特别是暴力犯重罪案件的被害人,犯罪人对其造成的伤害将跟随其一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现状,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帮助被害人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笔者在下文具体分析了当前被害人当前面临的问题,在对当前被害人权利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综述

刑事被害人

概念

在人类原始社会用牲畜和奴隶来做祭品进行祭祀活动,最早的被害人即是在祭祀活动时用到的祭品,随着时间推进,“被害人”也被用来指那些经历苦难的人或者组织等。现在“被害人”的概念的内涵有了更加丰富的发展。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学科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各不相同。广义来看,被害人就是因为他人的非法行为而自身的利益被侵害的人。在联合国颁布的《被害人人权宣言》中,基于造成侵害的行为的性质的不同来对被害人进行区分,被害人被分为两类,分别是犯罪被害人和滥用权力被害人。被害人定义为被那些违反联合国会员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和滥用联合国会员国现行的有关权力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我国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被害人做出非常清晰的界定,主要是学者们在理论上对被害人概念的探讨与界定,被害人只在刑事领域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所参与的诉讼程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由国家机关对犯罪人追诉的案件中的被害人,还有当犯罪不足以提起公诉时而提起刑事自诉的自诉人。

特征

刑事被害人与一般被害人不同,他具有其他被害人所不具有的特征。首先,被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本身必须满足合法性,也就是受损害的权益在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其次,实施这个损害的行为本身必须满足犯罪性,也就是行为本身是我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进行处罚的;第三,行为对权益的侵害需要满足直接性,也就是损害结果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举例如强奸案中,被害人是被强奸的受害者本人,受害者的家人客观权益也遭受了侵害,这种情形下,家人亲属依旧不能被认定为刑事被害人;第四,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身心受到伤害,这些伤害要想得到修复需要依赖被害人的赔偿还有被害人能得到处罚,这都是诉讼结果来实现的。犯罪被害人的所受到的损害不能被忽视,国家司法机关不应当仅仅追求追求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关注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同时具备这些特征才能被认定为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身份地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在参与诉讼时的身份就是他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的具体表现就是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分为参与人和当事人,二者有高下之分,所以诉讼地位的高低不仅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还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的大小。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有一些国家被害人身份是证人,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2.发展历程

被害人在历史上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在最早的原始时期,人们用同态复仇的方式来处理侵害,此时的被害人拥有完整的犯罪惩罚权,是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最顶峰;封建社会下,生产力进步,公权力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开始垄断犯罪刑罚权,但是,国家所拥有的只是行刑权,犯罪的起诉权仍掌握在被害人手中,仍旧享有主动权,司法机关“不告不理”,被害人是否起诉决定了诉讼程序的启动,中央集权国家建立后,进一步剥夺被害人的控诉权,当国家相关的公诉制度建立,被害人的控诉权基本被国家所剥夺,被害人主动地位丧失;近现代社会下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二元思想下的国家主义犯罪观确立,犯罪对被害人的实际侵害作为犯罪的附加部分存在,犯罪被国家立法禁止,犯罪的实施是对国家权益的侵害,国家司法权力高度膨胀,法院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唯一主体,被害人和被告人皆作为犯罪侵害和诉讼的客体而存在,国家权力的膨胀使得人权保障运动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从运动中受益的只有被告人,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诉方作为诉讼两极而存在,而作为真正承担犯罪侵害严重结果的被害人,仅能够以证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作为局外人而存在,此时的被害人诉讼地位跌至历史最低点;当代社会下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大约20 世纪中后期,全球范围内犯罪形势愈加严峻,被忽视的被害人开始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当中,被害人保护运动在全球兴起,努力让被害人重新回归到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心。被害人地位在全球各国得到不断提升,但是其地位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仍有较大差距。

新中国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经历了很大变化。随着我国对保护被害人越来越重视,被害人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一开始被害人是证人是追诉犯罪的辅助人。后来《刑事诉讼法》经历几次修改,被害人不再仅仅是被隔离在外的证人,其诉讼地位得到巨大提升,成为了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后2012年再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继承之前立法精神,明确载入“尊重 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规定了公诉案件的有关和解程序,一定程度上被害人享有终结公诉程序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国内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赋予了各种权利来帮助其参与诉讼,谋求自身合法权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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