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完善毕业论文
2022-01-30 21:07:58
论文总字数:11907字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面推行试点工作进程中,需要及时总结参考相关的试点经验,制定有效可行的制度安排来进行调整。该项制度的改革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取向,普遍涵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兼具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有一定的差别。本文在行文思路过程中先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念,再引申至背后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通过分析与域外类似相关制度的异同点,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完善方向。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自愿性 认罪协商
Perfect system of Leniency Plea recognized fine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pilot projects, the plea bargaining and punishment system needs to sum up relevant pilot experience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formulate effective and feasibl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adjustments in a timely manner. The reform of this system reflects a certain degree of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 context of a specific era. It is generally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cours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has both physical and procedural aspects. There are certain differences with the extraterritorial plea bargaining system. This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basic concepts of guilty, punishing, and broade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ssay writing, and then extends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function orientation behind i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similar and extraterritorial similar systems, it is exposed in the trial process of the guilty, punishment, and broadening system. The problems that emerged were discussed in the direction of perfection of the lenient punishment system.
Key words:Plead guilty; Pleasure voluntary ;Guilty negotiation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2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 2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特征 2
1、实体从宽 2
2、程序从简 2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3
(一)价值取向 3
(二)功能定位 4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困境 5
(一)实体方面 5
1、“认罪认罚”司法界定的缺失 5
2、“认罪认罚”量刑减让规定的不够明确 5
(二)程序方面 5
1、适用范围尚未明确 5
2、体系性安排不足、分流程序体系不够完善 6
3、权利保障薄弱 6
四、域外经验借鉴 7
(一)国外类似制度简介 7
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7
2、英国罪状认否程序 7
3、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与刑事处罚令程序 7
4、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程序 8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借鉴吸收 8
五、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想 9
(一)实体规范 9
1、认罪认罚的司法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9
2、认罪认罚的量刑指引 9
(二)程序优化 10
1、适用范围 10
2、分流程序 10
3、权利保障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一)论文 13
(二)外文 13
致谢 14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连接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厘革,旨在推进刑事司法范畴内的体系革新,去建设繁简分流的司法制度从而完成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改革方向”,也体现了刑事程序质效合一的司法优化。日前,人大常委总结了该制度试点的工作经验,将其中合理的做法规定为相关条文来进行推广。因此,及时对试点工作的经验进行研究总结就非常必要,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触及的几个方面开展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
目前权威部门并未就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定义,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持有相异的见解。由此可以得知,界定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非常重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针对其主动承认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事实,对量刑意见没有异议的案件,能够依法从宽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上而言涉及到国家在立法层面、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将其有别于其他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统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显现于实体程序乃至办案机制中等各个方面的体系化规范及其运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兼顾实体与程序两方面。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特征
1、实体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就实体方面而言,分为控罪从宽与量刑从宽。我国的控罪从宽即为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量刑从宽是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但针对具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从宽处理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体层面上需要重点关注从宽幅度这一问题。 在之前的量刑规范化厘革过程中,针对自首、坦白,以及其余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了相对明晰的刑罚轻缓化标准。因而就认罪认罚后从宽的幅度标准应该也有所明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保证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的同时,也需要确保从宽幅度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2、程序从简
程序从简,意味着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门别类的进行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也就意味着对案件事实、证据不存在争议,也表明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无需进行繁琐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就能够解决争议,也意味着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能够产生简化诉讼程序甚至终止诉讼程序的效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一)价值取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不可避免权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因素,如何保证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效率,涉及到价值层面的选择。价值取向即一定主体在面对或处理矛盾冲突时所持有的价值倾向及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主体会因其自身立场而各有所侧重。
在刑事诉讼结构层面的位置差别,也就使得各个参与主体在价值取向层面存在差异。第一,法院作为裁判机构,需要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院作为裁判机构的首要价值取向。但不可忽略的是,公平正义的维持背后消耗着难以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刑事案件的数量庞杂而法官的数量却极为有限,这样的人案矛盾也就使得诉讼效率成为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坚持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取向上,如何不突破底线而去高效的处理案件已然成为法院运作无法避开的难题。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侦查、追诉机关,一样承担着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也同样追求效率。但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处于诉讼两造的一方,如若侧重效率势必有侵害公平正义的危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追求在快速审判下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哪怕有危害公正的倾向,希冀在尽可能短的审判过程中获得公平正义,被害人也同样注重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位阶,但因其受害者地位缘故,难免会带有情绪,希望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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