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关系研究毕业论文
2022-02-14 20:16:13
论文总字数:14175字
摘 要
在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案件审批制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则是新的司法责任制。案件审批制的取消对司法去行政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留下了权力真空,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也尚未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在此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矛盾冲突,而两权关系的实质,其实就是员额法官或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的关系。要解决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关键在于明确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以取代院庭长会议,同时实行法官制约和奖励机制。
关键词:员额制 审判权 审判管理权 司法责任制 专业法官会议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trial management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the post system, the traditional case approval system is phased out and new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is made and replaced.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ha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it has also left a power vacuum, and the new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has not yet form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rial and trial, new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emerge, and the essence of the two power relationship is in f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st judge or the collegiate bench and the court presid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 and trial management,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judicial reform, the key is to clear the hospital president of the list of powers, and further promote an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 to replace the hospital president meeting, whil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dge constraint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Key words: Judge post system; Judicial power; Trial management; Tr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fessional judge meeting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及其逻辑关系 1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 1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逻辑关系 2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及其原因 3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冲突的表现 3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4
三、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理性思考与完善建议 8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理性思考 8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引言
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审判权的行使左右着案件的裁决与事实的认定,公正审判与独立审判直接决定着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上水平的高低。因此,审判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就显得尤其重要。而审判管理权则是履行一种监督管理的职能,防止审判权遭到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但是现实中,审判管理权也常常存在僭越的情况,变相的分享了部分审判权,影响了独立审判。员额制改革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已基本完成改革。案件审批制被取消,院庭长不再对其未直接参加的个案进行审批,进行了大规模的放权。而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又尚未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围绕着放权、监督、权责等方面的矛盾再一次显现出来。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及其逻辑关系
要研究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关系,首先需要了解两者的概念,明确两权之间关系的实质。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
1、审判权的概念界定
审判权,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员的审判权,即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中,依法享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审判权具体表现在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它主要解决各种纠纷、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权作为法院职能的核心,在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超越的地位。
自2015年《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通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并在全国各地开展试点。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精英司法队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员额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员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实现司法正义。
2、审判管理权的概念界定
审判管理权,一般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或者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广义的审判管理权者应该包括审委会和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狭义的审判管理权者主要是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本文主要讨论的审判管理权主要是指狭义的审判管理部门和人员。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审判管理权起一种监督的作用,防止员额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第二,统筹各个合议庭及员额法官日常的审判工作,协调和统计审判人员的结案率、考勤、奖惩、职位调动等具体的工作;第三,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对员额法官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指导。这一点也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冲突的焦点,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案件认定事实的异议、对判决或裁定的修改、对处理结果的变更等一系列的情形。[1]而这也就是审判权是否能得到有效的独立行使,审判管理权又是否干涉了审判权饱受争议的一点。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逻辑关系
通过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概念的分析,我们看到,这两者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两者是天然对立的。而两权关系的实质,其实就是员额法官及合议庭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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