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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税收公平的对策研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2022-11-30 16:33:14  

论文总字数:13370字

摘 要

在2018年新颁布的个税法中提出,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起到了中坚作用,克服了现阶段很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得到了社会公众普遍的认可。

在我国税收是财政收入当中最主要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既要保证我国的在财政上的开支,同时又要担起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税收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改善社会贫富差异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需要。本文以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为出发点,对税收公平的原则衡量标准,现存的问题等进行探析,以及通过对现出现的娱乐圈税收罚款的问题进行关联解析,来说明税收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一,并提出促进我们税收公平的各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Promoting Tax Incentive and Policy Perfection of Charitable Donation

Abstract

Although our traditional culture contains the good spirit of "benevolence and charity", from the contemporary point of view, it has evolved into charity. Although China's philanthropy is developing continuously, it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system and policy of charitable donation. It is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ion of tax system and policy that the progress of charitable donation is slow. So we should learn from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in many places. However, 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that charitable donations in China are mainly made by enterprises. Therefore, while learning from western practices, we should link up with the basic status quo of our country and take its essence to get rid of its dross.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joint promotion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the charitabl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have been introduced one after another, but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data, the effect of charitabl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charitable donations is not obviou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urrent researchers, they generally discuss this issue from the aspects of tax exemption qualification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donors and beneficiaries.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ome cognitive deviation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tax incentives for charitable donations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se deviations. At present, income tax, but the deduction scope is strict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has not levied inheritance tax and donation tax.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untries, charitable donation in our country shows strong semi-institutional mobiliz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path of promoting charitable donation by preferential tax.

Key words: charitable donation; tax incentive; Tax reform

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5

1.1研究背景 5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5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5

1.税收公平原则及衡量标准。 5

2.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5

3.促进我国税制公平的对策。 5

1.4 论文框架 6

第二章 税收公平原则及衡量标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7

2.1税收公平基本理论 7

2.2税收公平原则衡量标准 7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现状及特点 7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9

3.1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横向公平 9

3.2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来源不同、税负不同 9

3.3 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计税次数不同、税负不同。 10

3.4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纵向公平 10

3.4.1存在“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多纳税,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少纳税”的现象 11

4.3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占比 11

3.4.2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11

第四章 促进我国税制公平的对策 12

4.1纳税主体方面 12

4.2税基方面 12

4.3 费用扣除方面 13

4.4税率方面 13

4.5税收征管方面 14

4.6案例分析 14

结论 16

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

税收公平原则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威廉佩蒂(英国)在对当时英国税收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种种弊端,其中以社会阶层贫富差距大为主要,由此提出税收公平原则,掀起了追求税收公平的开端。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主要是起征点(免征额)问题,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全国工商联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至7000元。格力电器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女士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0000元,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建议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起征点应提高至3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将依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我国市场经济过程中,财政收支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一直贯穿着税收学,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实现我国社会公平的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收收入也是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税收收入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提供了经济基础。通过不同的税率税种使财富分配相对均等,确保纳税人合理分摊公共服务成本。税收公平可以从税制的不同安排,税法的灵活构建、税负轻重程度、征收管理等方面,而这些都关系到社会公平。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一直以来是相辅相成。作为目前我国个税改革过程中的着眼点,税收公平的问题并不单独是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要多方面考虑不能忽略影响税收公平的其他方面的因素。个税起征点主要从衡量个人纳税能力,除了起征点,还应该考虑课税期间、纳税主体、家庭因素,地区因素,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两个方向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双双实现。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归纳如下:

1.税收公平原则及衡量标准。

2.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3.促进我国税制公平的对策。

研究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定量分析法。采用网络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取资料和信息。文献分析法就是阅读大量的论文文献,参考报告,全面深入了解研究的问题,整理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想法。

(2)对比分析法。概括研究发达国家有关促进税收公平政策,并与我国对比分析,借鉴他国在税收公平研究方面的经验和优点,同时定位到我国目前个税体制的具体缺陷,为政策的制定以及修改的方向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3)案例研究法。通过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上的公平性存在缺陷的案例,来进行政策制定及研究。

1.4 论文框架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

促进我国税收公平的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税收公平原则及衡量标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促进我国分税制公平的对策

结论

第二章 税收公平原则及衡量标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2.1税收公平基本理论

税收公平是构建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原我国分类所得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的两方面的公平。为了兼顾税收效率,又要税收公平较好的体现,只有通过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才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导向日渐正确。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构建了初始框架,并向着税收公平性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需要从纳税主体、税率、税基、费用扣除制度、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的具体制度进行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也应该包含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但随着国情的不断改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税制模式难以充分实现税收公平的缺陷不断暴露,其合理性也持续受到质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也与政策规定的个税改革方向相匹配。于是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正式迈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本次对部分所得实施综合征税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但要构建一套既公平合理、又符合目前国情的税收制度,还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2税收公平原则衡量标准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与建构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可进一步细分两个方向的公平,分别是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应使每一个纳税人根据其纳税能力承担相应的税负,税负压力与税负能力相适应。原分类所得税制将依据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按照他的收入来源和不同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税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征税方式及税收优惠政策,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该税制模式在确立之初具有其合理性,基于当时经济欠发达、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客观事实,分类所得税制的确立和运用可以体现国家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收入的调控力度,且操作简单、征管效率高、稽征成本低,有利于国家实现特定的征税目标。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分类所得税制无 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的缺点变得越来越突出,其合理性与适用性也在逐渐减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现状及特点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这种制度首先是根据收入的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分类再依据不同的税率计征。根据我国2018年最新更改后的税法,个人应纳所得税划分为十一项。但目前因为起征点低,税收政策未进一步改进,我国目前的个税收入的大部分是来自中低收入者,这个比例达到60%。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未承担与税负能力相对应的税负压了。由于工薪阶层的普通工作人员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使得个税有着“工薪税”的别称,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特征是按月计征,以自然人为纳税单位。。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与建构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可进一步细分两个方向的公平,分别是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应使每一个纳税人根据其纳税能力承担相应的税负,税负压力与税负能力相适应。原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取得根据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分类再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征税方法及优惠政策,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该税制模式在确立之初具有其合理性,基于当时经济欠发达、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客观事实,分类所得税制的确立和运用可以体现国家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收入的调控力度,且操作简单、征管效率高、稽征成本低,有利于国家实现特定的征税目标。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分类所得税制无 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的缺点变得越来越突出,其合理性与适用性也在逐渐减弱。

3.1目前分类所得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来源渠道的所得并不合并计税,而是分别适用其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纳税。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来源渠道方式份额不同、税负不同。纳税人在收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收入来源渠道多的人,可分别按照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规定,多次进行费用扣除,少缴、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而收入来源渠道少的人,由于涉及的税目单一,享受的费用扣除较少,缴税金额大于前者。对于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收入来源渠道数量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纳税人可以从多种来源渠道取得收入,纳税人收入渠道来源有具体差异。

3.2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来源不同、税负不同

在所得分类税制下,不同的所得项目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纳税。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例,按照原制度,工资报酬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固定扣除标准为为每月5000元;图3.1比较了不同来源的工资下的税费。当收入水平较低时,工资、薪金的税收负担低于劳务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但随着收入的增加,其税收负担将高于其他三种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件报酬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因劳务报酬所得税过高,致使劳务报酬所得税提高,稿件报酬应纳税额减少30%,使得劳务报酬所得税负较高,稿酬所得税负最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居中。以上四项收入虽然都是劳动收入,但在所得税制度下,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导致实际税负不平等。

图4.1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和劳务报酬所得税负、稿酬所得税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对比图

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 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整理计算得出; 横轴为所得额,纵轴为税负水平。

3.3 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计税次数不同、税负不同。

原分类所得税制下,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纳的税款,按次计征;由于税负水平受计税次数影响,纳税人常采用收入分拆的方式来减少纳税甚至达到不纳税。图4.2形象地对比了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一次计税(收入一次计税)和分次 计税(假设收入平均分拆至12个月分次计税)税负的差距: 可以看出,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次数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由于分次计税会带来费用扣除的多次享受,故其税负明显低于一次计税的情况,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催生纳税人分拆收入、增加计税次数以逃避纳税的行为,不利于税收横向公平的实现。

图3.2一次计税税负与分次计税税负对比图

数据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 对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整理计算得出; 横轴为所得额(单位为元),纵轴为税负水平(以相对量表示,税负水平=应纳税额/所得额) 。

3.4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纵向公平

3.4.1存在“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多纳税,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少纳税”的现象

长期以来,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者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中坚力量,而收入来源渠道众多的高收入者反而可以通过避税来减少纳税,原分类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高收入高税负、低收入低税负”的原则。表4.3列示了2007~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占比。从中可以看出: 除2007年该占比不足60%外,其余各年度的占比均超过60% ,2016年的占比高达67%。可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广大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力量。然而,收入来源分散的高收入者,可利用所得分类征税的制度,将其所得额在不同所得项目间进行调剂、拆解,以增加费用扣除额,实现纳税规避的效果。在原分类所得税制下,多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可通过避税的方式实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单一收入来源的广大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为纳税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未能较好起到收入调节功能,还可能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差距。

由下图可以整理、计算得出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资、薪资的所得部门的占比;

工资、薪资所得部分的占比 =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占比

55%

60%

63%

65%

65%

62%

63%

65%

65%

67%

3.3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占比

数据来源: 根据2008至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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