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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证梳理与限度

 2023-08-27 18:57:59  

论文总字数:11028字

摘 要

:情势变更是对自由契约的一种补充,为了实现合同公正而进行的尝试,在国家实施相应政策引发剧烈经济活动的同时,对国家政策引起的矛盾纠纷起到定分止息的作用,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严重失衡可以归入情势变更范畴。政策的变化影响着合同履行及缔约双方履约能力,且合同双方无过错下可适用情势变更实现公平正义。但并非所有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都可构成情势变更,基于合同已有约定,即可判断当事人对因政策变动有充分认识并有承担后果的意识。

关键词:国家政策;情势变更;合同履行

Empirical Analysis and limitation of the change of situa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State Policy

chenyu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change of situation is a kind of supplement to the free contrac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the contract, whil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by the state leads to intense economic activity, it plays the role of fixing and ending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caused by the state policy. State policy changes lead to a serious imbalance in th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e category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Policy changes affe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ing capacity of the parties,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an apply the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without fault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not all changes in national policies can constitute a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When the contract has been agreed, the parties concerned can be judged to be fully aware of and bear the consequences as a result of the change of policy.

Key words:national policy; Situation change; Contract performance.

目 录

一、引言 1

二、国家政策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证梳理 1

三、国家政策的界定与类型 3

四、国家政策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区分 5

(一)国家政策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5

(二)国家政策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6

五、国家政策引起的后果 7

(一)对价关系障碍 7

(二)目的障碍 8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一、引言

我国情势变更的适用,1993年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供了很大参考意义。此后,1999年的合同法草案第77条对其简要概括:“双方于合同订立时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的形势等产生异常变动,以致履约无意义或有严重侵害,且此变动无法预知并克服时,可先协商,协商不能可请求公法救济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该尝试不久便被删除,而2009年又以司法解释方式运用于实践。对情势变更的三次概述,除《合同法(草案)》试将情势认定为“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形势”外均未明确客观情况即“情势”内涵,对于“变更”程度也未明确。依据情势变更处理纠纷,情势发生异常变动是情势变更的基础。学术界通常以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市场总体的运行状况、币值、物价涨落等重大情况作为适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1]实务中,法官也把国家的经济政策变化当作客观的“情势”对待。

国家机关发布国家政策引导经济市场正常运作的同时,国家的政策也产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政策变化引发纠纷时,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有将国家政策调整作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客观因素,也有认为属于商业风险的判决,由于法院对这类纠纷认识无统一标准,出现了不同法院之间的同案异判甚至不同层级之间异判的结果。当事人视国家政策变化为情势变更维护权益,法院能否以合同法中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加以调整,笔者试通过对上述问题分析,对国家政策变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初步探究。

二、国家政策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证梳理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了有关裁判文书。以“国家政策”全文检索,文书类别选“判决书”、以“情势变更”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获取444份判决,其中民事案由437份;同时借助北大法宝、110 法律咨询网、中国法院网等相关网站检索补充。

其一审级分布。通过裁判文书检索,国家政策与情势变更相关的437份民事案由中,案件涉及四个层级法院判决,一审审理生效236份,二审169份,再审32份。

审级

份数

比重

一审

236

54%

二审

169

38.7%

再审

32

7.3%

其二类型分布。在众多民事案由判决书中,国家政策影响情势变更类型分布较广,多数以“限购令”等国家政策出台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其次是与农业税取消等惠农政策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政策导致的其他合同纠纷。

类型

件数

比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8

29.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91

20.8%

租赁合同纠纷

67

15.3%

买卖合同纠纷

16

3.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

2.3%

其他合同纠纷

125

28.6%

其三当事人主张。所有样本案例中,既有当事人主张国家政策变动应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也有法院主动以情势变更进行裁判。通过搜集,笔者最终获取当事人因国家政策变动主张情势变更的有效样本168份,案由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9.3%、22.6%、16.7%。

类型

件数

比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6

39.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8

2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8

16.7%

其他合同纠纷

36

21.4%

其四请求权基础分布。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基于损害向法院请求支持其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当事人会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变更、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

诉讼理由

件数

比重

合同无效之诉

以政策变更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2]

3

1.8%

合同变更之诉

以国家政策变化显失公平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变更协议内容[3]

84

50%

合同解除之诉

以国家政策变化符合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双方合同[4]

81

48.2%

其五裁判结果。从案件数来看,法院审理胜诉的占31.5% 不支持的占68.5%;由此可以看出,实务中,法院认为国家政策变化通常不符合情势变更对情势之要件,由此可见实务中法官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十分谨慎。

审级

结果

件数

比重

一审

胜诉

37

22%

败诉

63

37.5%

二审

胜诉

16

9.5%

败诉

52

31%

三、国家政策的界定与类型

(一)国家政策的类型梳理

国家政策,一个非法律用语,但在判决中频繁出现。从我国具体案例来看,实践中作为客观情势的国家政策也十分广泛,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明确说明依据何种国家政策,而概括性以出现国家政策变动致履约障碍的客观状况阐释。法院对于国家政策内涵未明确统一,该项政策能否成为情势变更之事由,不同法院对于国家政策的认定莫衷一是,存在以下几类:

第一地方政策导致的情势认定。在(2017)晋0122民初803号判决中,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晋政发[2014]33号文件对有关煤炭经营作了限制。原告以国家政策的变动要求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法院以行政机关的政策变动原被告均没有可能提前预见,认定属情势变更[5]。而在(2017)皖民初17号案件中被告称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即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淮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实施意见,涉案公司被归入关闭范畴属于情势变更。法院认为被告所称的国家政策变化,并不属于案涉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事由,而是其经营过程中的风险。[6]同属地方政策文件出现不同判决,其能否归为国家政策,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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