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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2023-08-28 09:32:58  

论文总字数:9237字

摘 要

: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机制主要是行政救济。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深远,以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生成、发展严重不足,立法和实践上可能存在着诸如司法救济范围不定、引入时机不明、司法审查强度不明等问题。出于充分保障公务员权利,建设好公务员队伍,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有必要建立、完善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司法救济

On the Insp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 Rights

Pu Lvro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The relief mechanism for the current civil servant rights in China is mainly administrative relief. Due to the far-reaching influence of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s theory,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 rights is seriously inadequat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may have problems such as uncertain scope of judicial remedy, unclear timing of introduction, and unclear judicial review intensity. For the sake of secure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completely, build a good civil servant team, and implement the important tasks of building a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 rights.

Key words:Civil servant , rights relief, judicial relief

目 录

引言 1

  1. 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现状 1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立法现状 1

(二)公务员权利受损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实践现状 2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受限的难点分析 3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受限的理论分析 3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受限的实践分析 4

三、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机制的构建 5

(一)划定可诉范围 5

(二)界定可诉时间 5

(三)把握司法审查强度 6

结语 7

参 考 文 献 8

致 谢 9

引言

公务员是治理国家、处理政事的中坚力量,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无阻,成功进行的中流砥柱,在实现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公务员地位重要性的认识和肯定,报考公务员岗位的人也越来越多。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法制建设的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更加重视对公务员权利的监督,却忽视了对权利的救济,这不仅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理念,也不利于公务员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应松年教授曾说过,“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上允许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主张其法定利益或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并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保障。”[1]公务员的权利大致有:公务员基于其公民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权利;公务员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属性,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被辞退或降职、工作条件要求权,因职务要求而获得培训的权利,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务员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时采取的司法救济的途径。一旦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公务员有权和其他公民一样获得司法平等保护的机会,才可能使《公务员法》给予他们的权益得以实现,达成此法的制定目的。

  1. 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现状

公务员代表国家的形象,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所处地位使其权利救济显得至关重要。“公务员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一项独立的、具有保障其他权利实现功能的基本权利。”[2]即指侵害到公务员的合法利益,公务员可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公务员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公务员基于其公务员这一特殊身份产生和存在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后,向法院起诉以补救违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救济方式。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分散在各个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中。从1957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7年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2005年的《公务员法》、2007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等,一直到2018年的《公务员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使得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大体上得以确定。

《公务员法》第95条到9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8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32条,为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提供了申诉、控告的途径; 我国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内部行政纠纷还可寻求相关部门进行人事争议仲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并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解释为内部行政行为,且有进一步扩大到公务员所有权利的趋势,这就意味着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后不可以诉诸司法救济。从目前的立法和实践整体来看,除聘任制公务员因聘任合同争议依法寻求司法救济有法律明文规定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关于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内容寥寥无几。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公务员没有办法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寻求司法救济,这一缺点在实践中也有体现。

(二)公务员权利受损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实践现状

行政机关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如录用歧视、工资拖欠、强行捐款及职务保障权利侵害,非法被降职,解除职位等。虽然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公务员法》的实施以来,有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因为公务员权利的内部救济机制存在,及人事处理行为不可诉的影响,公务员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下面的案例就是一则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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