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中行政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2023-08-31 09:32:11
论文总字数:8946字
摘 要
在行政强拆的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而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依旧要承担损害事实的证据提出责任,然后损害事实的证据说服责任倒置给被告,其次对于原告的证明标准根据其所主张的财物——普通生活用品或特殊贵重物品,也存在着内部差异。应将价值衡量规则与法律条文规则相结合运用,以促进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关键词: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损害事实
Study on the Burden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 Illegal Demolition
Liupengche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In the compensation case of administrative forced demolition, if the plaintiff is unable to provide evidence for the damages due to the reason of the defendant, the defendant shall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plaintiff still has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esenting the evidence that damages the fact, and then the burden of persuading the evidence that damages the fact is reversed to the defendant. Secondly, there are internal differences in the standard of proof for the plaintiff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that the plaintiff advocates -- ordinary articles for daily use or special valuabl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value measurement rule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legal provision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emolitions ,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 burden of proof , damage facts
目 录
一、引言 4
二、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问题分析 4
(一)与一般诉讼案件举证的异同 4
(二)目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5
(三)行政指导案例的四个角度分析 5
1、证明主体 6
2、证明对象 6
3、证明性质 7
4、证明标准 8
三、完善违法强拆中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的建议 10
(一)立法上查漏补缺 10
(二)司法审判与时俱进 10
(三)严格监督行政执法,增强行政主体程序法治理念 10
(四)成立专门机构,精准解决违建问题 11
(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征税及惩戒制度 11
(六)加强公民普法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 谢: 13
一、引言
最近黑龙江“曹园”和秦岭别墅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一时“违建”、“强拆”、“行政诉讼”等话题不绝于耳。中国在经历了将近40年的现代化进程之后,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之间矛盾却愈加激化,究其原因无非是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红利”引起了某些人的不当贪欲。许多人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法律,通过钻法律的空子非法地盖起了一座座高楼、一幢幢别墅,这些违法建筑不仅扰乱了城市规划,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国家为了清除这些不法建筑,依法赋予了当地政府行政强制权,但不少行政主体却通过断水断电等乱作为手法暴力拆迁,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官民矛盾。“强制拆违”与“违法强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性质与后果却是云泥之别,如何才能既合法合理的拆除违法建筑又能够平衡个人与与公共之间利益呢?本文希望主要通过对违法强制拆迁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加以分析,以达到司法层面上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二、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问题分析
(一)与一般诉讼案件举证的异同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合法性之诉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赔偿诉讼。行政合法性之诉的出发点是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相关行政规范向行政相对人施加一定的法律义务,此时,处于防御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所提出的行政合法性之诉本质上是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一种复核,也就是说请求法院对行政主体的积极主张进行审查。因此,在行政合法性之诉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自然要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举证证明而非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诉讼的出发点则是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基于被告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出赔偿诉求,此时,原告要对其积极的赔偿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赔偿诉讼由于其特殊性,它兼具上述两种诉讼的特点,顾名思义,行政赔偿诉讼它的突出重点在赔偿诉讼上,行政诉讼只是他的一个修饰一个特点,所以行政赔偿诉讼的真面目就是一个穿着行政诉讼外衣的民事赔偿诉讼。其举证责任分配自然遵循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二)目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上文提到,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是在行政诉讼框架下运行的民事赔偿诉讼,其举证责任也应遵循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所以原告要举证证明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于原告(行政相对人)和被告(行政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导致了原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十分被动,对证据的取得以及保全较为困难,所以很容易陷入败诉的风险,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1]“三法条”颁布之后,我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来限制公权力以达到给原告减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如此一倒置,被告所面临的举证责任就不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表面而言,该类型案件中被告几乎承担了所有的举证责任,众所周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对自己所提出的肯定性主张都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把原告所有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那么无疑会加重被告的举证负担以及弱化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原告所扮演的角色对诉讼只起到了启动的作用,而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既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证明,又要对其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进行证明,相当于“自证其罪”,这样分配举证责任,实在不符合人类的理性认知。这样不禁让人发问,如此倒置真的合理吗?
(三)行政指导案例的四个角度分析
2017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针对行政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颁布了第91号指导案例,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性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等角度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基本案情如下:[2]2012年年初,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认为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其中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沙明保等四人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经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1、证明主体
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明主体主要为原被告双方,适格的证明主体将会有效的推动诉讼进程并还原案件事实。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成为适格的原告只要求其认为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但要成为适格的被告则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要求,对行政诉讼而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被告资格,当行政机关符合“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个条件时,其才拥有被告资格,但一些特殊的派出机构除外。在上述的指导案例中,沙明保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自然可以提出诉讼,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而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拆迁行为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并且其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所以具有证明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被告。
2、证明对象
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附带提出,一种是单独提出。由于提出的方式不同,其所需要证明的对象也随之变化。
当行政赔偿诉讼是附带提出时,案件的证明对象主要为两个:一是要证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要证明赔偿的问题。此时,法院通常要先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前提即行政行为合法性之诉进行审理,若经过审理确认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则法院将围绕赔偿诉求进行下一步审判;若经过审理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赔偿的诉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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