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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对隐私权的侵害及其法律规制

 2023-11-02 15:14:38  

论文总字数:8666字

摘 要

: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视频监控技术也愈发先进。但是,视频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隐忧,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造成巨大冲击。视频监控的滥用,导致了个人信息过度暴露,私生活安宁受到扰乱,监管不力致使隐私泄露等严峻问题。面对当前视频监控出现的“乱象”,我们亟需采取应对之策,从立法、监管、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 视频监控;隐私权;价值冲突;法律规制

The damage of video surveillance to privacy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Hao Yuqio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is increasingly advanced. However,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which brings convenience to our lives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hidden worries, especially on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caused a huge impact. The misuse of video surveillance leads to excessive expos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ruption of private life and serious problems such as privacy disclosure. Facing the current video surveillance "chaos", we need to take the countermeasures, from legislation, supervision, judicial relief and other aspects of legal regulation

Keywords: Video surveillance; privacy; value conflict; legal regulation

目 录

一、引言 1

二、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规定 1

(一)隐私权的法律价值 1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2

三、视频监控对隐私权的侵害 3

(一)私人信息过度暴露 4

(二)扰乱公民私生活安宁 4

(三)管理缺失造成信息泄露 4

四、对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 5

(一)完善法律制度 5

(二)加强监管力度 6

(三)落实司法救济 6

五、结语 7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视频监控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权形成了极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视频监控窥探他人隐私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譬如在酒店浴室安装摄像头偷窥客人洗澡,在服装店更衣室安置摄像头偷看客人换衣,此类事件比比皆是。当前我国在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漏洞。首先,在安装主体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安装监控的适格主体界定不够清晰。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各种监控设备应有尽有,买家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购买到齐备的监控装置。其次,在安装程序上,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备案机制,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威胁时,难以落实责任主体,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另外,在视频监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有些不法分子出于非法目的可以随意浏览、复制、传播视频监控资料,从而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例如去年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超市员工私自翻拍顾客未穿内衣购物的监控录像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传到网上,引发网友热议,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针对视频监控出现的这些“乱象”,笔者认为,倘若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那么安装在城市各个角落里不计其数的摄像头必将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二、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规定

(一)隐私权的法律价值

隐私权何以值得珍视与保护?学界对于隐私权的概念众说纷纭,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对隐私权的定义作了较好的诠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力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此定义揭示了隐私权的性质,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隐私权作为个人生活自由权是个人性权利、保护的是个人精神追求的自由和安宁、是宪法保护的人格权范围内的自由权,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隐私权保护通过限制隐私公开和侵犯得到实现。从人类先祖学会用衣物蔽体遮羞开始,说明人们已经开始萌生隐私的意识,倘若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就好像要强行剥掉你的衣服,让你在人前一丝不挂,时时接受众人的审视,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接受的。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几千年前人类尚有隐私观,现如今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只能越来越大,我们不可能倒行逆施,对隐私权弃如敝履。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意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站在个人立场上,隐私权的本质在于确保个人远离公众的目光,所以隐私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作“阴私”,即人们不希望他人知晓的生活事实,人生在世,每一个人都希望有一方不受打扰的私人生活空间,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这是一个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隐私权正是保障人格尊严、实现人格自治、追求个人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3]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但是“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交际手段和传播媒介愈现代化,人们愈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纷繁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宁居或说独处的环境[4]”。其次,从社会层面上,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如果“一个人被迫每一分钟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梦想或感激都受到公众的审视,他因此失去了个性和人的尊严,这样一个个体就融合在民众之中了[5]”。社会整体就像一个花园,倘若只有一种颜色难免过于单调乏味,想要吸引更多的游人驻足观赏则依赖于园内百花齐放,即个性得到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尊重个性,万万不能令“窥视”使隐私无所遁形,将个性消磨殆尽。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首先,从宪法角度来看,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1954年宪法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内容,然而好景不长,中国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在那个动荡不安的年代里,人权受到残酷地践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发布《中国人权状况》。1997、1998年中国政府签订了世界人权两公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第三十三条,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法学界一致认为以上条文就是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宪法依据。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宪法本身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它缺乏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之中。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侵犯该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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