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完善
2023-11-02 15:15:13
论文总字数:9104字
摘 要
我国自贸区承担着在负面清单模式下转变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任务,该模式旨在对进入我国的外资活动进行规范调整,促使外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目前,我国自贸区已经构建了以社会信用体系、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为代表的事中事后监督体制。但目前自贸区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理念未转变、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监管主体单一化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相矛盾等问题。自贸区政府可以从完善相关立法与建立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完善负面清单下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
Abstract:The free trade area of China has been transformed into a supervisory mode task which is centered on post-event supervision in the negative list mode.The aim is to improve the public governance capacity under the open conditions, so that the market and society are both dynamic and orderly.At present, the free trade are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corporate annual report of the public and business exceptions list system, safety review system and antitrust review system and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But the free trade area under the listing of negative matter afterwards supervision still exist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pervision idea did not change, the good faith system construction lag, the regulatory body simplification and such problems as lack of social forces involved in conflict.Free trade governments can shift from perfecting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 coordination mechanism, regulatory concept,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faithless joint punishment system and promote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what is under way to refine the list of negative regulatory system.
Key words:pilot free trade zone,negative list, in-process and subsequent regulation
目录
一、引言 4
二、我国自贸区外资监管制度的现状 4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4
(二) 逐步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5
(三)初步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5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6
三、负面清单模式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6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还要有所完善 6
(二)在监管理念方面还需要有所转变 6
(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7
(四)监管主体单一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问题相矛盾 7
四、我国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完善 7
(一)完善相关立法与建立协调机制 7
(二)转变监管理念 8
(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8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一、引言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2013年中央政府正式决定设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2014年,第二批自贸区名单又紧随着自贸区发展火热的势头出炉,次年4月,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应运而生。第二批自贸区的设立借鉴了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成功经验,依据各自不同的区位优势而具有各异化的发展方向。2016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的提出,自贸区发展也进入了内陆发展的新高潮,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七个省直辖市开始了各自的自贸区试点改革。自此,我国自贸区发展进入“1 3 7”的雁行式新模式,自贸区试点改革遍布东西南北、带动着各个区域发展,又一轮的深水区改革逐步地向全国推进。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中央政府就对上海自贸区寄予厚望,其总体方案中就对上海自贸区提出了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五项主要任务。在这么多年的不断尝试与摸索后,上海作为自贸区发展的桥头堡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已经形成了许多其他自贸区可借鉴学习广的经验,发挥了自贸区改革排头兵的作用。
二、我国自贸区外资监管制度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外资监管都采用正面清单的模式,即国家通过清单的方式倡导与鼓励投资的行业及领域,外国投资者通过递交投资申请获得政府审批的方式进入我国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的弊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投资者在对照清单选择投资行业的时候难以对该行业是否确实允许投资而无其他隐形门槛形成内心确信。鼓励等模糊性用词难以明晰是否在实际上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的界限。其次,递交投资申请等候获批的这种事前监管模式存在巨大的可操作空间,人的主观意志影响较大。不排除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权利的寻租而在审批时故意将正面清单的模糊性描述作为决断依据而为难外国投资者,并且事前审批的监管方式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繁琐效率较低的监管方式。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设开始,负面清单模式下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我国开始推广实行。负面清单是通过清单的方式列明所有外资不能享受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的行业领域,除此之外外资进入我国自贸区不受其他特别限制的外资监管制度。负面清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监管模式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的转变。为了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形成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我国自贸区目前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从天津自贸区挂牌起,天津自贸区就积极建设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对行政部门搜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面向社会公示,来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目前为止,已经实现了56家市级行政部门信用信息的整合,涵盖了4000多项行政机关的信息指标,对于这些信息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后向公众投放。[1]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有关交易对象的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判决类、执行类等信用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更好的预防失信受骗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逐步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福建作为第二批被纳入中国自贸区体系的省份,在健全信息共享方面也走在自贸区的前列。2015年福建省对于自贸区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就进行了专门的立法。通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目录》的制定来对政府的信息资源进行特殊立法,直接推动和引导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广东南沙自贸区在研究相关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问题后,为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而在2017年2月18日出台了《南沙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自贸区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更进一步。
(三)初步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安全审查制度对于我国国家主权、产业结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安全审查是与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旨在对准入的外资进行审查,保证外资进入我国后能够安全有活力的为我国经济与社会服务。[2]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制定《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来对自贸区外商投资秩序进行规范以此来维护国家安全。在《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新建企业、通过协议控制等投资方式在我国原有的安全审查基础上更上了一个台阶。反垄断制度是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通过对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督与惩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各个自贸区都出台了一些针对于本自贸区定位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上海自贸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如《自由贸易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自由贸易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自由贸易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办法》等。天津自贸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商务委共同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区反垄断工作方法》,一个一个自贸区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我国反垄断体系逐步建立。[3]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社会力量是我国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有能力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我国的市场监督工作中来也是我国自贸区改革的任务之一。上海自贸区最先开始在这一方面进行制度的创新与构造。2014年11月,在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对对社会力量进行扶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中来。让具有专门知识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在行业准入标准制定等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方面协助行政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2014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内的42家各类企业与社会团体组织(包括航运、物流、贸易、加工、金融、服务等多个行业)依据《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建立了“社会参与委员会”,增加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协助政府进行公共管理。
三、负面清单模式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还要有所完善
到目前为止,除海南自贸区尚未完成建设暂且不论,只有上海自贸区和广东自贸区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出台了适用本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类高层级法律规范文件,其他9个自贸区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只有单个针对与不同行业和领域缺乏整体性的调整性文件。例如福建自贸区,有针对工程设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针对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针对针对出版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通知等。这些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法律地位较低,制定时各部门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出台后难免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打架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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