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商标——从“乔丹商标案”说起
2024-01-18 09:05:22
论文总字数:9380字
摘 要
012年3月6日,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被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该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再一次给我国关于姓名商标问题敲响了警钟。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对完备的姓名商标权的立法,因此姓名商标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对姓名商标权的意义及其特性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姓名商标权的规范与保护,明确姓名商标的具体的法律内容,加大对姓名商标的完善,以及完善姓名商标的保护。关键词:名人姓名,姓名权,商标权,存在问题,完善
Abstract:March 6, 2012, China and Jordan Sports Co., Ltd. is the American basketball star Michael Jordan to the company violated his name right on the court grounds, once again to the issue of China"s trademark on the name sounded the alarm. Since China did not trademark the name of a relatively complete legislation, so the name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am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emark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additio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the futur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name and trademark rights norms, clear and specific legal content name mark, increase the sound of the name of the trademark, as well as the name of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Keywords:famous people’s names, the right of name, the right of trademark,problems,improve
目 录
1 引言 4
2 姓名注册商标行为的性质 4
2.1 将他人姓名注册成商标行为的性质 5
2.2 姓名作为商标的价值 6
2.3 姓名的商业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的认定 7
3 名人的含义 7
3.1 对“乔丹”案例的分析 7
3.2 商标要与名人从事的事业有密切联系 8
4 我国姓名商标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8
4.1 我国目前对姓名商标权立法的不足 8
4.2 对姓名商标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建议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引言
2012年3月6日,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侵害公司名称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这一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除此之外,类似于“乔丹”案件的事件也在继续上演着,比如在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之后,就有一些奥运名人的姓名被一些商家注册成商标。上述现象都说明了目前讨论“姓名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相关问题的必要性。
早在1991年,乔丹体育公司就在中国通过法定程序把“乔丹”注册成了商标,并在接下来的几年对不断对这个商标进行完善,并在2000年完成商标注册。此外,“乔丹”的中文文字商标和其图形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选为“中国驰名商标”。我们很容易发现,乔丹体育公司之所以将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注册成商标,和乔丹在篮球市场的知名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所谓的名人效应正可以为其带来经济效益。而很多消费者也正是因为对乔丹的喜爱才选择购买相关产品。将乔丹的名字作为商标这种做法也给这个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润。由于本系列明星乔丹,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状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乔丹的名字并不是他一生来就被众人知晓的,这是在他付出辛劳获得成功之后才使自己的的名字驰名国内外。而中国的体育公司在未征得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做法是否欠妥?是不是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而乔丹作为外国人,他的姓名权是否可以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会不会与商标权引起冲突?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讨论的作者。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类似乔丹事件这样的将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不难看出,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使然,它必然会扰乱我国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相关各部门都很有必要去正确地规范和引导“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这一行为,只有这样,才会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和保护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姓名注册商标行为的性质
在当今社会,将姓名作为商标来注册似乎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发展趋势。而不管是选择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还是使用他人的姓名注册,都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姓名权,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大学者[1]拉伦茨曾说过:“人的姓名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帮助人们在包括法律交往的一般交往中去识别不同的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姓名本身的识别功能与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在作用上是具有类似性的,这一类似性很可能对消费者对以姓名为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所以不少商家会选用姓名作为商标来谋取利益。在我国,人的姓名主要由不同的汉字构成。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文字是构成商标的重要成分,这说明汉字组成的姓名自身已具备成为商标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使用有汉字组成的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却常常会触犯到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姓名权是在先权利中最可能被侵犯的权利。关于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他人姓名或在先权利的侵权的问题,不同的人也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的《商标法》和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的界定也不详,这就使得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更加明显。
2.1 将他人姓名注册成商标行为的性质
中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冒用、盗用”。在上述定义中,我们需要注意三个地方。一是“姓名”的含义,二是“公民”的解释以及外国人姓名的认定,三是如何界定“盗用”一词。
2.1.1 “姓名”的含义
在中国,公民多数都是以汉字作为姓名,然而尽管如此,由于汉字字数的有限,也会产生重名的现象。在中国的法律界,也未规定公民不得与他人使用同一姓名。所以即使是姓名完全相同也很可能是指向多个人。如果把普通人的姓名完全引用也不一定会侵犯这个普通人的姓名权,因为被使用的姓名的所指对象并非一定是这个特定的普通人。
人们使用姓名的目的最初并不是指示商品胡总恶化保障商品质量,而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区分不同的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在全国范围内的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在国内建立特定的或唯一的联系,显然,这不是普通姓名的指示功能可以完成得。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用一些姓名来注册商标可能会使人容易联想到某些特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特定的指示功能就会成为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条件之一。这些特定的人常常是有名的公众人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特定的领域内获得成就,有了声望。所以如果在该特定的领域内使用他们的姓名注册商标,就很容易让人们将该产品获服务与这些名人联系起来。我们之前提到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和篮球明星乔丹之间的关系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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