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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3-06 14:12:09  

摘 要

关键词: I

Abstract II

Key Words: II

一、绪论 1

二、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治理问题阐释 3

(一)押金归属与保障 3

(二)信息泄露与滥用 4

(三)用车引发的损害赔偿 5

三、共享单车政策现状 8

(一)地方共享单车政策分析 8

(二)共享单车问题治理适用法律分析 10

四、共享单车法律治理改革路径 12

(一)完善具体问题解决措施 12

1.押金监管 12

2.个人信息监管 13

3.用车安全监管 13

(二)共享单车立法的趋势展望 14

1.明确监管对象 14

2.确定法律责任 14

3.完善处罚标准 15

五、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摘要:

自2014年起,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开始走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多共享单车问题开始出现,但是,现今却并无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规制。本文主要论证了共享单车押金归属与保障,信息泄露与滥用以及用车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现有各地共享单车政策进行对比总结,并对相关共享单车问题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共享单车法律治理的改革路径,即从完善具体问题的解决措施以及制定共享单车专项立法两个方面,研究共享单车法律监管问题。

关键词:共享单车、政策、法律监管Abstract

Since 2014, bicycles sharing has started to enter the public eye, so that more and more bicycles sharing problems began to appear. But there is no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bicycles sharing. This paper mainly demonstrates the ownership and guarantee of the security deposit, the personal data leakage and abuse , the damages by use the bicycles. it uses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and the case analysis method to compare and summarize the local bicycles sharing policy and the related law application of bicycle sharing. This paper puts eyes on the reform path of the legal governance of bicycles sharing, which from perfecting the measures of solving the specific problems and making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on the bicycles sharing, and the paper studies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bicycles sharing.

Key Words: bicycle sharing;policy;Legal supervision

一、绪论

2008年, “共享经济”一词首次被提到,表示“在不拥有货物的情况下共享、交换和租用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合作消费”。[[1]]在经济交易的背景下,它指的是使用的对象(实物或服务),其消费被分割成单一的部分。这些部分是通过社区在线服务或通过business-to-business模型中的中介协调在consumer-to-consumer网络中进行协作的。[[2]]虽然共享经济不注重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转让,但它需要consumer-to-consumer交易的机制,例如预订和支付,这些都是社会商业领域的一部分。[[3]]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满足日常需要的状态下,人们渴求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典型例子就是汽车的出现给人类生活带来的改变。但汽车的广泛应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随之产生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能源损耗、交通堵塞以及恶性事故频发等等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低碳出行、绿色交通等理念相继出现后,为解决短距离便捷出行问题,公共自行车系统应运而生。但传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的“定点租还”模式,不但增高了资产投入,也加重了运营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出行的便捷度,问题层出不穷。而随着互联网 的飞速发展,共享单车的出现,为现代健康便捷出行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并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出行的潮流与时尚。其简单、方便、快捷的使用方式,使人们的短途出行享受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城市交通问题带来新机遇。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人群密集的公众场合,依靠分时租赁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以解决短距离出行问题。中国共享单车的发展主要经历萌芽、起步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即从学习国外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方式,逐步转变为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无桩单车。其中,以摩拜单车、哈罗单车Hello bike、OFO小黄车等等为主导的共享单车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般闯入公众视野。

但是,每一新兴行业的发展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各共享单车企业百花齐放的“盛况”下,是各方利益冲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迷障。人们在最初的欣喜过后,开始逐渐思考如何高效解决、监管单车相关问题。共享单车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现今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包括:共享单车泛滥成灾,“车山车海”的现象频发;单车随意停放,占用盲人通道甚至机动车道,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极大影响出行安全;共享单车被随意毁坏﹑私自加锁﹑非法侵占屡见不鲜;押金难退,资金去向不明,押金监管漏洞百出;政府、企业责任划分不明等等,正是由于共享单车存在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纠纷频发。因此,行之有效地规范监管措施是现今共享单车发展的重要一环。如何协调现行法律对相关问题的调整及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调整单车相关问题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同时,政府与企业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同样需要加以关注。本文主要基于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展开,讨论其法律监管问题,并试图探索相关解决措施。

本文主要针对共享单车问题的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其法律监管问题,并试图探索相关解决措施。

二、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治理问题阐释

(一)押金归属与保障

2016年,共享单车行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以OFO小黄车、摩拜单车为首的单车企业,迅速打开各地市场,进入公众视野。其中,以OFO小黄车为例,最初为打开大学校园市场,OFO采用“凭学生证认证免押金”及“免费骑行”等模式扩大市场影响,增大用户量。之后,随着影响力的扩大与单车行业的发展,开始采用“押金认证”模式,并从最初的99元逐步上涨到199元。而其他单车企业也纷纷“效仿”此种押金模式。针对“单车热”现象的背后,社会各界开始广泛关注共享单车押金问题。

2017年初,央视曾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进行专门报道,质疑某共享单车企业押金的用途。虽然押金充值操作简单易行退还道路却充满艰难险阻,押金充退的时间差使得这庞大的资金去向成谜,监管不明。2017年8月,酷骑单车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并于2017年年底发布停止运营的消息,导致用户押金难以退回。针对押金退回问题,酷骑单车曾采取持有效证件于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现场办理的方式,但无法有效解决押金退回问题。2017年11月,酷骑单车发布有关押金退还事宜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将暂停北京的押金退还业务,改为成都公司办理,但是大量用户押金退还问题仍未解决,其标榜“1-7个工作日押金全额退回”的承诺成为空话。2018年,央视315晚会上,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榜上有名。据报道,在中消协调查的70多家平台当中,有34家相继倒闭,涉及10多亿的押金难以退回。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归属与保障监管,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单车企业运营模式;二是押金合法性审查。首先,在单车企业打开市场之初,为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往往采取以免费骑行的方式来增强用户体验感,加之前期投入市场的单车成本,使得单车企业必须具有庞大的资金支持并且短期难以资金回笼。到了中后期,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资本主要依靠融资收入、收取押金、用户租金以及个别广告收益。[[4]]单车企业这种营销模式得以开展的原因在于,无论是押金还是租金,其数额都较小,押金可以退回,租金价格低廉,以大多数人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负担。但,这种处于消费者接受范围内的押金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其次,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考证明确。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提到有关“押金”的界定,但是在实务中,对于押金这个概念的使用很频繁。押金主要应用于租赁关系中,是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保障出租物在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完整性而设置的。其以与出租物价值相当的金钱作为保证,用以抵扣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损坏,当租赁期满时,出租物完好则应当将其返还承租人。押金的收取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担保作用。由此可见,押金是为实现担保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质押,其目的是为保障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企业收取押金是为保障出租物即共享单车的安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当共享单车用户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时,企业享有以其押金优先抵扣损失的权利。[[5]]但传统上,对于实务中押金的使用是基于“一物一押”的形式,但就共享单车的经营形式来看,单车用户缴纳押金并不对应固定单车,实质上押金对应的是单车使用资格。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实际上包含主合同与从合同两个合同义务,分别对租赁物交付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进行规制。[[6]]同时,共享单车用户租赁共享单车,以扫码使用为开始,以结束当次使用、完成租金支付宣告结束,租赁关系仅限于该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存在。因此,若押金是为保障质权的实现,则当用户每使用一次共享单车结束后,企业应立即返还押金。基于此,参考现行共享单车企业对于用户押金的收取与返还行为,共享单车押金本质上实为变异化的质权。用户缴纳押金的行为实质上充当了保证金,以质权定性押金,用户在注册成功或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共享单车企业转移占有的是对于押金的占有权,所有权仍归押金属于共享单车用户。那么,当前各单车企业混同用户押金与企业自有资本,或挪用用户押金获取利益的行为则实属违法行为,理应予以规制。

针对押金的归属与保障问题,根据上文可知,押金的收取是为保障质权的实现,那么,押金所有权当然归属于共享单车用户而非企业。基于此,企业无权享有对押金使用权利。对于押金的保障问题,各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处理情况并不明晰,即使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声称由第三方机构对押金进行监管,但就酷骑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破产倒闭后押金难以退还的情况来看,无法保障第三方机构真实履行了监管职责,也无明确的保障制度用以监督管理共享单车企业对押金的处理情况。因此,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保障仍处于空白阶段。

(二)信息泄露与滥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逐渐改变传统信息收集方式与观念,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大数据”下的新一代信息收集分析模式。企业通过挖掘用户的移动互联网行为特征,可以助力市场决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例如,通过对用户数据分析开展信用评估,降低企业风险;根据客户数据进行分析,优化针对特定客户的个性化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提高收益。[[7]]由于共享单车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以及GPS定位、智能扫码等技术的使用,企业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汇集起来形成庞大的信息网络。企业通过对这些大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单车用户的用车特征,制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用车计划,策划相应对策,调整不同区域的单车投放量等等,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8]]用户在享受单车便捷的同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定位、身份、支付、轨迹等信息也为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所涉及的自然人权利仍是学界讨论的焦点。明确所涉权利性质,有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采取针对性措施。隐私权着重表达“隐”与“私”,体现为个人私密性信息与活动,不得为他人披露的权利。而个人信息权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识别作用,单一信息或多信息组合后对确定个人的指向性作用,指对个人信息自主支配与决定的权利。而针对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信息存在极大地泄露风险和滥用隐患。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不同于其他不法行为,其存在难以发现并无法实施有效地救济等问题。多数个人信息泄露表现在骚扰信息、骚扰电话的形式,严重的还有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各种诈骗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很多缺陷与漏洞,包括对其保护范围的界定不清,行业自律混乱以及缺乏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与措施。

笔者认为,就共享单车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大多数从属于个人信息权,只有一小部分为隐私权。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单车企业对于使用者年龄、身份、单车使用频率,单车使用时间,单车使用轨迹等信息的收集,在取得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所涉及的个人权利为个人信息权。而对于单车使用者支付单车使用费用时所涉及的银行卡信息、消费信息及支付密码等信息则为隐私权的权利范围。由于共享单车特殊的使用方式,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大量个人信息,会使得共享单车使用者承担极大地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三)用车引发的损害赔偿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类出行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随之产生的安全问题也被持续广泛关注。与同为共享经济形势下的网约车不同,共享单车由于其特有的性质与形式,使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大大增加。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措施过于简单,在保证自行车本身质量的条件下,主要通过使用者的自我安全意识来保障骑行的安全。基于此,每年因骑行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因此,在共享单车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因骑行引发的安全问题是必须予以重视的。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骑行共享单车与一辆客车相撞,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2017年10月31日,广州市一名男子骑行共享单车与一220路公交车相撞,致该男子死亡。据了解,2017年深圳市交警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共133632宗,其中,12人在涉共享单车交通事故中死亡。[9]因用车引发事故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行车质量不过关。《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共享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显示,对涉及10个城市中7个运营品牌的24批次共享单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共检验包括制动性能、握闸尺寸等14个项目。经检验,有5个共享单车品牌的21批次共享单车质量合乎国家标准,抽查合格率为87.5%。3个共享单车品牌的3批次共享单车质量存在瑕疵,不合格检出率为12.5%。[10]自行车质量是否过关,是直接关乎骑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对于受损车辆的维修保障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以OFO小黄车为例,在最初投入市场后,其各方面都在一步一步改善的过程中。其中,针对受损车辆就是一个重要改变。在最初的新车投入运营一段时间后,个别车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开始出现损坏现象发生,为改善用户体验感,及保障安全性,在其程序中加入了报修类,后期,又增加因受损被报修的车辆无法再次使用的提示,这是对骑行安全的保障的转变。但问题在于,用户不同对于受损车辆的反馈状况不同,不是每个用户都会主动报修,因此,对于如何发现解决应修车辆的问题,值得企业关注。

其次,缺少骑行安全措施。骑行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安全措施是车闸的使用。同时,骑行过程佩戴头盔与护具也同样应当列入自行车骑行安全中。就目前对于自行车使用要求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骑行过程中使用头盔与护具,除个别长距离骑行及自行车骑行比赛外,日常生活中同样很少在骑行过程中使用安全保护护具。其次,根据对自行车的质量要求,并没有强制其需要安装车灯,但就夜晚骑行的需要来看,车灯对于骑行安全的保障非常重要。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要求,自行车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必须佩戴头盔及安全护具,并且夜晚使用自行车需有车灯照明以保障骑行安全。

最后,骑行安全意识薄弱。我国为人口大国,自行车的使用相当广泛,但自行车正确使用意识并没有普及,同时存在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为骑行增加隐患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自行车的使用与非机动车不同,由于骑行自行车速度较慢,且操作简单,所以对于自行车并没有严格的使用限制,只要骑行者掌握基本骑行技能保障正常骑行即可,无强制性要求使用者必须满足一定资质。这使得相当一部分使用者只是自我学习了骑行技能却并不了解骑行要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要求,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被牵引、攀扶,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得并行、追逐、曲折竞驶。通过人行横道或横穿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等其他行驶要求。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反而成为自行车使用“常态”,使用者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用车引发事故的原因,笔者认为,因骑行共享单车而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共享单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二是共享单车用户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针对第一种情况,首先要区分该受损车辆应由谁承担责任。据了解,共享单车企业要求用户放弃使用受损车辆,用户完成扫码解锁即认为其认可该车辆无质量问题,若因用户使用受损车辆引发的损害结果发生,共享单车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现实情况,共享单车是否受损一般在扫码解锁后才能察觉,同时,又会受一些具体情况的影响,包括周边无其他共享单车替换,以及多数共享单车投入使用后都会出现部分问题等,用户不可能当然放弃使用具有小瑕疵的共享单车。因此,共享单车企业不能当然否定对受损车辆引发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因共享单车质量问题引发损害结果发生,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共享单车出租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第二种情况,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引发损害结果发生,共享单车只是充当普通交通工具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况,共享单车企业无明显责任,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以事故进行认定并处理。

三、共享单车政策现状

(一)地方共享单车政策分析

自共享单车蓬勃发展以来,针对“单车乱象”,交通运输部联合十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也纷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综合各地共享单车治理政策,现今对于共享单车的治理大多趋于“粗犷模式”。

首先,从制定共享单车管理政策的意图来看,旨在对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政策上予以明确规范,但就目前各地共享单车治理政策来看,大多停留在鼓励、指导的软性政策,而缺少刚性的硬性条款。例如,武汉市颁布的共享单车政策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发展原则、政府职责、完善慢行交通设施、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承租使用和加强宣传七个方面。虽然从所涉问题范围来看,涵盖面广泛,对较为突出的单车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监管建议则较为模糊,多为概括性、指导性话语,缺少明确的指示性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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