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行政监督机制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0-03-31 12:04:57
文 献 综 述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适应于我国的国情, 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监督效能下降, 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国内部分主要选择典型的大陆监督体系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监督体系比较典型的发达国家比较,通过中外行政体制不同特点的对比分析, 指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路径。
通过对世界发达国家行政内部监察的机构设置、管理范围、职责权限、监察程序等进行比较,不仅能够发现各国行政内部监察发展的最新趋势,而且有助于借鉴他们行政内部监察的宝贵经验,改进我国的行政内部监察工作,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进而推进我国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本文主要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方面比较中外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行政监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制内涵
夏书章在《行政管理学》中对行政监督做了如下的定义:行政监督, 是指监视、督察。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对各监察制度本质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实施有效的行政改革,从而使管理活动落到实处。战晓华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中说道,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 应当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后盾, 依法进行。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就容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但是, 出于种种原因, 我国的监督立法进展缓慢, 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监督法, 相关法律比较少, 某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张国庆在《公共行政学》一书中说道,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有:1.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分工不明确。2.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它们大多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3.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行政监督立法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仍不完善。一是一些重要的监督法律法规空缺,使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一些现有的监督方面的法律缺乏程序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操作。
(三)概括国外几种典型监督体系
刘媛在《对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中表示,西方国家在注重行政监督形式的多元化同时, 用相关法律明确赋予了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范围, 在监督实施的具体程序上进行了细化和各职能分配, 有效地防止了”漏管”、”重复监督”和”监督失当”的现象。例如, 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审批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并有完备的”新闻法”确立新闻媒体的具体监督权力, 使各个监督主体多元而有序地进行全方位地监管。对比一下东方国家,如田雅琴在《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管窥》中说道,做为东方社会国家的日本和新加坡, 在行政内部监察机构的设置上则是融合了东西方社会的特点。日本的行政内部监察制度吸取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优点,但是,日本的行政内部监察制度隶属于政府而不是议会,并且监督的内容也要更加广泛。日本的行政内部监察制度较为完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设立的行政评价局、人事院和行政审议会等机构,从不同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构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行政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