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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3 11:52:59  

文献综述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监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法院审判质量虽然明显提高,但是通过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审查,依然发现大量案件仍存在错误,法”上访当事人的利益,很多上访事件都是针对法院判决不公引起的。这说明审判机关并未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审判的行使也需要进行监督,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并非排斥对法院的监督。我们不能将对审判权的监督视为对其的干预。而且,现实中我国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所收到的干扰主要来自于地方行政部门,检察监督有利于排除或减少非司法权力对于审判的干预,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包括审判权在内的司法权整体的独立性。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立法的滞后性、极差的可操作性、参与形式的单一性以及参诉时间的事后性,使得制度的建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应,甚至有时形同虚设。对此,本人从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一些理论入手,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做一些研究。

二、文献述评

国内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现状:

关于行政诉讼监察监督体系的研究,国内的学者大多数倾向于立足现有的检察监督体制,在不从根本上改变该体系的前提条件下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研究,着重研究检察监督的性质、特点以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从整个诉讼程序的角度以及检察院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方面看待这一制度,而是力图用修补的温和方法尽快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也没有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魏建新在《冲突与完善:基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属性分析》一文中指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属性认识不到位,法院与检察院的权力监督关系是一种宪法关系。他从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方面论述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规定的研究仅仅是抽象的,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能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因此,这种规定很难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导致该制度的执行缺乏依据。陈晖在《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问题解析》中指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过于原则化,《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监督视为规定过于原则、粗疏、缺乏操作性,且不合理限定了检查监督权力行使方式。因此,他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如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包括案件范围、对象范围、时间范围;检察监督应向行政执法领域延伸。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介入实践及手段均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学者提出的主张也只是从理论上扩大监督范围、方式等,不具有实践性。

对于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大体有三种观点:

1、赞成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并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的观点。如谢君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现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一文中提出的观点,扩大监督范围,改变传统观念,提升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队伍。

2、主张限制或消除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这一观点在我国比较少,而且毫无疑问是不正确的,权力没有监督则会导致腐败的发生,会危及我国的社会发展。因此,国内多数学者持第一种观点。谢佑平在《检察监督与政治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是为制约权力而生的,行政权力是我们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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