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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文献综述

 2020-04-04 13:22:17  

文献综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进行有关活动。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作为著作权制度实施的一种保障,在我国现阶段真正了解其实质的人却为数不多,这种情况导致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我国的运行不甚理想。而随着中国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冲突和矛盾在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作品使用者之间产生,这就使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显得越发迫切和必要,故此论文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角度结合国外研究的经验及现状来探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即中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却很难甚至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涉及作品过多人数过多或查找作者困难的情况下也很难向作者索取授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作品的产生与使用变得更加频繁广泛且零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运而生。随后,在世界范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其诞生时的弱势,而后借由广播时代信息化的扩展到不断发展引起的垄断,走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变异,最终在数字时代中达成与其他权利管理模式的整合协调,经历了漫长的200年。

二、世界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的普遍的现状与学者的主要观点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

关维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与优化探究#8212;法律关系视角》一文中描述”#8230;#8230;委托代理关系,例如,意大利的作者出版者协会(SIAE)与会员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即是代理性质的转让;#8230;#8230;信托关系,如,德国的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GMEA)在其章程的第2条规定,”本社团有责任信托管理其会员和第三人为实施目的通过多边或双边合同向本社团转让的权利。#8217;日本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事务法》第1章第2条中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关系规定为”管理委托合同#8217;性质。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信托合同#8217;,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授权受托者采取信托方式来管理相关的著作权;另一种是”委托合同#8217;,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授权受托者作为代办或代理人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采用信托还是以代理方式来管理权利,取决于集体管理组织同权利人签订的合同类型。” 这表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是应当为信托还是代理并没有明确的给予确认。各国的主张并不相同。

张小号、马治国在《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对知识共享运动中的著作权保护与管理困境》一文中写到”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有代理和信托两种。#8230;#8230;为便于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开展包括维护自由共享精神,应对侵权风险等各项工作,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应建立信托关系,#8230;#8230;”

我认为应当定性为信托关系。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推动了版权的扩展,提高了权利者的地位,争取和维护了权力者的经济利益。但是权利的扩张往往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生俱来的垄断性质便是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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