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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04-07 10:15: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船员作为海运业最前线工作者和最主要劳动者,对航运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船员的工作环境、风险等都与陆地劳动者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已有《船员条例》、《海商法》等对船员相关权益进行规制,但是它们都没有结合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对其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在涉及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尚且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可供适用。实务中,涉及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付,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在劳务关系中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三是199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用于涉外侵权赔偿。此三种途径赔偿标准不同,因而赔偿结果也不同,这就使得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不同船员所得赔偿额存在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并且,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船员的举证责任要求也不同,在一些复杂的劳动、劳务关系中,或者重大海上事故造成船员人身损害时,船员进行举证并不容易,特别在责任方和相关部门“踢皮球”的情况下,船员甚至可能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因而,构建一套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机制,让船员在人身权益受损时能及时有效得到最合理赔偿,最大化保障船员人身权益,不仅是人权层面的要求,也是我国海运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选题具有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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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主要内容:

本选题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有关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在船员人身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梳理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第三人侵权、是否涉外等等,对于其中有异议的法律关系界定,援引相关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其次,对实务中常用的三种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并对不同途径竞合时如何解决才能达到最优化效果给出观点。最后立足国内实情,借鉴国外制度、实践方法从工伤保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诉因选择等方面,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及理论基础深入探讨如何优化相关制度、原则,保护船员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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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15日):选题确定

第二阶段(2018年1月16日—3月5日):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

第三阶段(2018年3月6日—3月12日):开题答辩,开题报告定稿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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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孟淑娴.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2]陈琦.论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以侵权诉因选择为前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

[3]丁振国,郭维毅.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j].世界海运.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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