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财政的经济社会影响与及其理性路径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3 13:24:09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世纪之交,中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来,中国房地产业经历了高速增长的”黄金十年”,对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中国形成了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房地产业,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格局,而土地财政问题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特有的经济现象。
在《中国土地财政问题研究》(2012)一书中骆祖春认为,在理论背景上,催生”土地财政”的动力是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的大规模需求,而直接的推手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它以经济增长为向导的政府的理性选择,其背景是中央政治集权体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制度及政府治理的政绩考核制度,它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反映的是社会问题。就现实背景而言,土地财政引发的农地征地、拆迁、耕地保护冲突,由此成为影响和谐社会的最不安定因素,成为中央政府关注并与地方政府不断博弈的对象。[1]
在”制度分割下地方政府”土地财政#8217;之转型路径探析”(2012)中尹超认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具有承载安居功能的土地需求也越来越多。许多地方政府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而衍生出的一系列”土地财政”问题,从而引起学界广泛关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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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财政的含义及其内容
”土地财政”这一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及丰富的内涵,邓子基在”关于土地财政的几个问题”(2012)中认为我国”土地财政”包括土地及相关产业的租、税、费三种不同性质的收入:首先,租及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形式的年租金,租与税收性质不同,属于公共收入。其次,房地产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税,还包括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最后,房产收费则是行政事业单位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的资金,是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3]
程瑶在《土地财政与中国房地产税》(2013)一书中对土地财政有过这样的定义。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凭借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获取相关受益并进行财政收支和利益分配活动,包括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获取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主要非税收入是土地出让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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