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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3 14:54:48  

一、引言

近十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毒奶粉到瘦肉精,从苏丹红到地沟油,中国的食品似乎充斥着危险,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2009年6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自此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迈入一个新的阶段。《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应社会发展之需的法律,《食品安全法》针对过去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法律法规繁杂零乱的现象,做出了系统而科学的规范,这极大地增强了食品安全保障,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我国现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仍然有值得探讨之处[1]。因此,将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立法问题研究作为本次论文的主要内容。

二、主题

作为当前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具体而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添加泛滥”和 ”人为污染”。最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事故,例如苏丹红事件、毒奶粉事件、塑化剂事件、瘦肉精事件等,几乎都可以归结为这类问题 [2]。《决定》第47条包含了依法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社会治理方式#8230;#8230;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3]。依法治理不仅意味着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食品安全治理,还暗含着必须不断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以使食品安全治理有法可依的意味。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表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8212;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 (2003)报告中指出,制定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法律和法规是现代食品控制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4]。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立法活动从上世纪60年代便开始进行,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重点管理的社会事务[5]。1982 年 11 月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规定于1983 年 7 月 1 日试行。《食品卫生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也是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6]。此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活动持续进行,于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便是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杰出成果,该法意味着我国开始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但由于我国起步晚、基础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仍有诸多不足,亟须完善。

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完善相关法律。德国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是先行者和佼佼者,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与中国相比,德国联邦法的数量要多于我国,这意味着完善的上位法可以有效的指导下位法。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7] 。即是说,德国拥有全面且完善的食品安全立法,每个涉及到食品的环节都被考虑到,也就杜绝了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

英国高效合理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纵贯”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横跨所有食品部门,为确保欧盟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注重实际、讲究效用的英国人,用他们的经验理性主义传统,丰富和充实了食品安全立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有重要启示[8]。英国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对我国仍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故意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其特点为:

(1)惩罚制度严苛,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以损害消费者健康为衡量标准;

(3)慎重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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