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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之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13 15:15:58  

文 献 综 述

在民法上,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肯定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因而,宅基地用益物权具有收益的功能。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收益存在较多法律限制,缺乏有效地法律保障,因此研究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完善有不仅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且有助于加强我国当前的司法建设与实施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现阶段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但我国的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决定中,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而物权法第152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只是进行原则规定,没有操作性。有关的几个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因而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急需完善。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关于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课题的研究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其研究成果主要有郑财贵《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研究》(2010年5月10日)、曹泮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3月)、田光明《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1年6月)、王崇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2013年6月)等。本文以”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之完善”为题,希望通过对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现状、宅基地用益物权所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当前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黎平、周文静在《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法律保障》中指出,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使用

现阶段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是据《物权法》第152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因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之处,为了保障农民的住宅,法律禁止任意变更其用途以赚取经济利益等。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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