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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家为本”向“服务为本”---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模式的转换文献综述

 2020-04-13 15:27:11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流浪儿童的数量的增加,由流浪儿童数量增多而引发的许多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所有的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全球调查资料显示,约有1-1.5亿的流浪儿童因各种原因无人照顾而露宿街头。据我国国家委员会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所有的流浪儿童的数目在我国已达到100万到150万之多,并且这个数字正在持续上升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救助这些身陷困境的儿童,促进他们重新融入主流社会,程福财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政府尝试建立以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等为主要载体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在临时救助流浪儿童的基础上,强制性地将流浪儿童送返回家2。遗憾的是,这种不顾儿童外出流浪的原因而简单将其护送回家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大量的流浪儿童都得不到适合他们需要的服务。如何对流浪儿童实施更为有效的救助,这个问题虽然一直在被探讨,但似乎从未被解决。于璐指出在救助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最为典型的一个问题就是重复流浪率或者回流率高3。虽然很多研究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是,时至今日,流浪儿童的重复流浪率依然居高不下。

2012年11月2日,贵州当地媒体《乌蒙新报》报道称,有市民在毕节街头发现流浪儿。这些流浪儿童,以三合板当床,硬纸壳当被,露宿在建筑工地中。11月16日,5名男孩被发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死亡,他们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这个类似现代版”卖火柴小女孩”的故事中,孩子们生起了一个火盆,然而却没能等来温暖的世界4。5个流浪儿的悲惨死亡,本不该发生。他们也有自己的父母亲人,怎么就沦落到蜷缩于垃圾箱里取暖的境地?事发后,当地官方的公开资料显示,少年们曾多次前往外地,被警方送回。这个事例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送流浪儿童回家不能真正的帮助他们”回归”。面对流浪儿童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诸多研究;我国政府也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流浪儿童,探索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方案。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的转换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家为本”的救助保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不能帮助流浪儿童得到真正的回归。在本研究中,笔者将对”回家为本”的救助保护模式进行梳理,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分析研究”回家为本”向”服务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的转换,探索更好的救助体系,帮助建立完善的救助保护模式,从而帮助流浪儿童实现真正的回归。

二.相关研究综述

1. 主要概念的界定

要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进行研究,首要就要弄清怎样界定流浪儿童这一概念。所有的”流浪儿童”的概念虽然在 20 世纪 90 年代才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但是早在19世纪的欧洲已经开始运用这样的概念了。”流浪儿童”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内涵略有差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根据流浪儿童居住方式的不同所下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和无人居住的废弃房里,没有任何负责的成人来保护、照顾和指引的儿童,被称为”完全流浪儿童”(Children of the street)。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某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同住的儿童,被称为”不完全流浪儿童”5。何芳指出美国流浪儿童实际上被称为”homeless children”,即无家可归儿童。而我国学界通常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定义,将”流浪儿童”与英语中的”street children”相对应6。关于什么样的儿童是无家可归儿童,并无一个标准的定义。Haber指出美国政府、福利机构和学术界基于不同的操作目的,对无家可归儿童的界定有所不同。其中,以两部联邦法案中对无家可归儿童所做出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一是 《离家出走与无家可归青少年法案》(The Runaway and Homeless Youth Act) 根据儿童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定义,其将无家可归儿童界定为”21 岁以下,不能与亲人居住在安全的环境之中,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性的生活安排的儿童”7。李永新指出菲律宾政府将流浪儿童界定为5至19 岁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8。199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给出的定义是: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贫困的人”9。根据国内外对流浪儿童的定义,笔者得出:”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缺失基本生存条件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

研究”回家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的学者并不是很多,陈涛指出”回家为本”救助保护模式是以”回家”为导向的社会救助,即为流浪儿童提供食宿,帮助他们返乡回家10。于璐指出”回家为本”救助保护模式是基于食宿与生存的救助模式,最基本的工作是在救助管理站中为流浪儿童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如食物、住所,并且帮助他们返回家庭11。张齐安指出我国流浪儿童管理工作与收容遣送的发展历史一样长,二者曾长时期混杂在一起12。结合各学者的观点,笔者对”回家为本”救助保护模式做出如下定义:在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的救助机构中对流浪儿童实行救助,其主要工作就是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物质救助,并帮助他们返回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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