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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资源库设计及智能裁判系统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4:53:16  

1.目的及意义

(1)目的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开始转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推动传统行业更加适应现在的时代。法律行业作为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也在寻找着和这些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相结合的方法来改善现在法律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目前我们大量的司法数据分布散乱并且没有为后来的审判提供到任何有用的帮助,数据浪费的同时没有让法律行业减负。所以,将这些海量的大数据整合起来,形成结构化的审判信息资源库,再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建造智能审判系统,为法官在审判具体的案件时提供裁判预测以及量刑预测,辅助法官办案为法官减负同时还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在国外,人工智能产生的初期就有研究学者Lucien Mhel敏锐地发现如果将法学与人工智能结合起来将会有惊人的效果,只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布鲁斯·布坎南和托马斯·希德里于1970年一起发表了一篇《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人们才开始重视到法律与人工智能结合的重要性。但第一次人工智能在司法方面的实际应用是1981年D·沃特曼和M·皮特森开发的法律辅助判决系统,主要是针对美国民法中的财产赔偿方面。近年来,国外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愈来愈多:2017年由英国剑桥大学的三名法律系的学生研发的名为Case Cruncher Alpha的机器人律师对战100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就“法官对这数百个PPI不当销售案例是否会允许索赔”进行预测,最后以准确率86.6%大败100名法律生。还有等等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可以看出国外许多学者专家早已致力于研究于此。

在我国,我们国家计算机技术发展较为迟,所以80年代初期才有不少学者如钱学森提出对人工智能和法学相结合的构想,龚瑞祥和李克强于1983年发表论文《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1986年朱华荣和肖开权《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还有1993年胡钊、周宗毅和汪宏杰研发了《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武汉大学法学教授赵廷光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近年来,我们国家也越来越注重要发展智慧法院,如北京法院的 “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法院的 “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苏州法院还形成了 “智慧审判苏州模式”。

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我们国家,都在着手研究人工智能加法律,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为法官减负为人民谋求更好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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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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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内容

选题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主要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法律人工智能化的国内外现状以及国家政策;第二部分研究审判卷宗描述及审判信息数据库的构建设计;第三部分研究基于审判数据库的智能裁判算法;第四部分构建智能裁判系统原型

(2)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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