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洗钱风险与反洗钱措施文献综述
2020-04-14 16:18:35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如今,互联网已与我国社会经济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行业的一大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多种发展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特点。以网络支付为例,到2018年,中国使用网络支付的用户已达4.75亿,较2015年12月增加了5831万人,年增长率达14%。中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60.5%提升至64.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增长尤其迅速,达到了4.69亿,年增长率为32.1%。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在2017年已突破1万亿元,到2019年有望突破3.4万亿元。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力推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个人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存在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为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机会。洗钱即指将非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放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掩饰其原始来源与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对国家经济存在巨大危害,由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洗钱犯罪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自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来,反洗钱整治工作全面开展,监管机制及制度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总体水平显著下降。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洗钱风险防范工作仍处于攻坚阶段,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切实预防洗钱活动的任务依然重要。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并探讨相应的反制措施,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总体来看,国内相关研究多为建立在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上的定性分析,或是从法律等角度展开研究,缺乏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对应对洗钱风险的定量分析。
在对反洗钱具体工作的研究中,王继晖和李成(2011)分析了P2P网络平台存在的洗钱风险,指出了平台主体的资质问题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是互联网金融产生洗钱风险的两大重要因素[1]。高靖雯(2018)对第三方支付系统、预付卡、虚拟货币三种具体洗钱渠道进行了分析,概括总结了英美等国互联网金融防范洗钱风险的策略,提出了六点建议[2]。吴曼丽(2018)从洗钱模式和资金结算渠道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洗钱活动进行了分类分析,并从法律、技术、制度体系、国际合作等角度给出了相应对策[3]。于春敏和周艳军(2014)提出产业碎片化导致的信息分割是反洗钱最根本障碍的观点,指出建立互联网金融宏观反洗钱防御体系的重要性[4]。汤俊(2011)就第三方支付行业提升反洗钱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均衡性进行探讨,指出了反洗钱监管的原则面临从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5]。李莉莎(2012)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包括资金转移、资金套现、跨境支付、支付机构内部洗钱几种类型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6]。王振(2012)论述了国内外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对其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出台监管法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建议[7]。
在法律方面的分析中,王兴华(2017)以2013年“丝绸之路”公司洗钱案和“e租宝”洗钱案为例,对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洗钱活动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反洗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对策[8]。胡芷榕(2018)以2011年浙江衢州的网络借贷洗钱案为例,说明了我国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监管上的欠缺并提出了相应对策[9]。
此外,朱宝明(2004)建立了“反洗钱经济本质-成本与收益-制度选择”的经济理论分析框架,运用成本分析理论,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揭示了外部性对银行业反洗钱的影响,提出了转型期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建议[10]。孙林(2015)运用了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研究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评价,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强化管理沉淀资金、落实反洗钱和反套现、加强资金流动性监管[11]。刘楠楠(2015)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的影响,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可控性降低、传染性增加、放大效应增强的特点,论述了国际主要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征,就我国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提出了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建议[12]。
1.2.2国外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