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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文献综述

 2020-04-14 16:19:32  

1.目的及意义

一、目的及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开放程度的不断拓展和深入,市场竞争已取代国家宏观调控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和基本方式。市场经济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创造力,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弊端,也导致了恶性竞争、秩序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垄断”这一本身中性的现象,却在我国日益频繁地显现出其恶性的一面,带来不良后果。如何减少、甚至避免这一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以及在其发生后的补救措施成为我国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逐渐引起重视。

2007年,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颁布,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也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障以及执法准则。《反垄断法》施行初期,我国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委委员会、商务部“三足鼎立模式”一直饱受争议,其多头管理、缺少独立性、权利范围模糊等弊端日益突出,难以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对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较大调整,将多年来分散在三个机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统一归属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设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继续保留,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虽然在中央机构设置上实现重大突破,但是我国仍然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因此,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又一重要设想。“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是必须借助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本文旨在研究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变化发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对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猜想和建议,从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机构保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国内:在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反垄断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机构实践,并借此设想我国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执行工作的构想和建议。但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内对反垄断的研究更加活跃,集中于对现有垄断执法机构的利弊分析以及与国外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研究。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实现“三合一”,但仍属于过渡阶段,专家学者对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之下反垄断职能的具体机构设置还有进一步研究。有的学者主张从现有机构中选择职能最相近的一个机构确立为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行政权力还缺少制约的情况下,反垄断机构还是应当多机构并存;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单独创设专门的、全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除此之外,对于地方《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仍是另一重要研究方向,许多学者主张设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构。在具体的管辖范围划分上,省级反垄断机构只要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垄断案件,中央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案件。

2、国外:“反垄断”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一个重要命题,但是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的理论研究都相对超前,实践经验也更加丰富。从 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一元”与“多元”的模式选择上争论特别大,但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美国和日本,建立了准司法性的专门反垄断执法机关,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主体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纯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其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采取委员会形式,如法国;二是采取普通的行政机关方式,如德国。而与我管关系密切的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和准立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它的出现为台湾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许多障碍。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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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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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内容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主要内容为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状况并经验借鉴,研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年来行政执法机构分合的历史与优劣,再进一步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我国对反垄断的立法研究起步晚,经验不足,现有的机构设置虽已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弊端。我们既不能照搬国外模式、急于求成,也不能安于现状、一成不变,我们要在总结自身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国外模式的经验,找到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模式。

1、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机构设置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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