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得、失、善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0:24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关乎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公民个人所得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发生着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顺应发展趋势不断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的完善,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为出发点来探索我国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所取得的成就、还有哪些不足以及未来将如何完善。此次改革的一重要举措是开始实行综合税制,但是仅就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对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探索如此划分的界限以及原因可以明确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相较于之前的3500元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5000元是否可以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是否足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研究的意义:
理论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诞生至今,历经了七次修改,其规定越来越合理化,越来越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所以其修改背后的理论支撑值得进一步探索。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问题,可以明确其改革的依据以及进一步优化的方向。
现实意义:1、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进行分析,明确此次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2、对于此次适用的综合税制进行利弊分析,探索在适用过程中如何正确使用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3、明确此次改革对于收入分配的意义。
国内研究现状:王涛在2019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率先分析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监管;对于改革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还有学者研究了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公平、经济效应的问题。对于所得税内部所得分类是进行综合规制还是分类规制也进行了探索,刑会强教授在其《个人所得的分类规制与综合规制》一文中明确了在我国分类规制的局限以及如今综合税制适用的背景和优势,张明在2008提出过渡到综合税制的基础以及如何推行;严思齐在《2018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分析》分析了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的利与弊。吴芳芳在《个税起征点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中研究了个税起征点的改变对于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魏文彪强调应该建立动态的个税起征点以适应经济的发展。谷佩云在对比国外和国内的税制的基础上提出改分类扣除为混合扣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扩大费用扣除标准的范围的建议。张守文提出基于是否可以扣除, 可将各类所得划分为有扣除所得与无扣除所得, 从而相应形成扣除征收和全额征收的二元结构。
国外研究现状:1799年在英国最先出现个人所得税,期间征税方式不断发生变化。1987年丹麦第一次实施了双元所得税,美国的罗伯特·E·霍尔 (Robert E.Hall) 和阿尔文·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 在1981年提出了单一税,后来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关于税制改革,Simons提出了综合税制的概念,通过在交税前扣除项目来调节收入。美国的Hall和Rabushca提出了单一税制的概念。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本文主要主要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本次改革中涉及的综合税制的利弊,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意义以及增加附加扣除项的影响和是否能真正达到预期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完善的措施。
1.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路
1.1 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